明年港澳服务提供者可在内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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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9日 16:19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1月29日电 (记者 王宇) 记者29日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获悉,从2005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可在内地以合资、合作、独资的形式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商标代理业务。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出台了《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
《暂行办法》同时规定,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取得审批机构的批准证书后,应当向企业设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 《暂行办法》称,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标代理组织的其他事项,应按照外资登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办理。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商标代理组织从事商标代理事宜,应按照商标代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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