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冉学东 见习记者 杨少华发自北京
“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但配套方案一定要设计的周密细致,以防止在试行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这样和那样的问题。”钱小安教授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说道。
钱小安教授曾先后在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秘书处、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等单位工作,并兼任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博士生导师。长期以来,他在金融监管、包括存款保险制度,商业银行等领域均有深入的研究。
在钱教授看来,存款保险并不是单纯的“付款箱”,即在银行破产时对所保险的存款进行支付,而是保持金融稳定的重要措施。他指出,与隐性存款保险不同,存款保险制度所具有的金融稳定功能是通过市场方式体现的。比如,在我国现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不仅四大商业银行的存款受到国家保护,而且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商行、农信社等存款机构的存款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国家保护。人们普遍认为,银行不会倒闭、破产。而实际上,一旦多家金融机构陷入经营危机,国家则可能缺乏财力实现全部担保。因此,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对分散金融风险、推动金融稳定十分重要。
但在建立市场化存款保险制度的过程中也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在储户和银行的行为中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以及由此导致的存款“搬家”,即储户考虑到自己的存款已经受到保护,而会选择那些经营脆弱的银行,因为这些银行提供的利率一般较高,而银行高管人员又认为银行倒闭不会为存款人带来很大损失,则会倾向追求更高的风险,减少其资本金和流动性储备。不仅如此,有了存款保险制度后,借款人倾向于从稳健性较差的银行借款,而不从稳健的银行借款,因为这样就可以在银行资不抵债时延迟清偿和还款。
针对这些问题,钱教授认为,在制度的具体设计上要更加周密细致,着重防止存款由经营稳健的银行转移至经营脆弱的银行,真正实现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体系以及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稳健运行的作用。
具体在存款保险费率上,钱教授建议,要加快建立我国银行稳健性指标的考核体系,根据不同风险状况的银行设定不同的存款保险费率,并进行定期跟踪评估和相应调整。
在存款保险制度的覆盖面上,钱教授认为,实施部分存款保险有利于防止道德风险。既要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又要让大额储户能够根据信用自主选择存款银行。在保险范围设定上应以储蓄存款为主,应让95%的储户“具有安全性”。
在融资来源上,他说,目前存款保险机构通过收取保费的方法实施事前融资已成了一种趋势。此外,他认为,不管采用哪种融资方式,存款保险基金应有总量上的限制。在美国,一般存款保险基金目标是达到所承保存款的1.25%,从全球范围看,大体为相应存款的0.5%至2.0%。而为达到上述目标应规划相应的期限。
至于存款保险机构的性质,钱教授介绍说,目前全球的存款保险机构出现了市场化的趋势。他认为,相对于公有化的存款保险机构,市场化的机构更有利于防止道德风险。
他认为,更重要的是要实行强制性的存款保险。据他介绍,如果对存款保险实施强制性方法,则有助于形成一致性动机,防止逆向选择行为。否则,就会导致稳健性银行推出存款保险体系,而脆弱的银行留在体系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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