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商业银行股东频越轨引银监会关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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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12日 19:19 《中国经济周刊》杂志 | ||||||||
★文/张吉光 6月24日,银川,全国城市商业银行工作会议现场忙忙碌碌,这里齐聚了全国112家城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城商行)的代表。中国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面对112家城商行的代表强调:“严禁股东违规获取银行贷款。今后新参股城市商业银行的企业,应当书面承诺不从银行谋求股东权益以外的任何利益。”城商行的股东为何让银监会的副主席如此强调?他们都
引“狼”入室 在目前的情况下,增资扩股引入新的投资者无疑是解决充实城商行资本金最为有效和可行的方式。而早在2002年9月,人民银行在其发布的名为《进一步发挥中小商业银行的作用》的报告中就明确其“鼓励民营企业参股城商行”的精神。此后成立的银监会进一步沿袭了这一精神,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曾多次公开表示,银监会鼓励各类合格投资主体向银行投资入股。 城商行对此更是有着迫切的需求,因为增资扩股引入新的投资者,除可以补充资本金之外,还可收到“分散股权,完善治理,革除体制痼疾”之效。内部需求与外部鼓励正是近年来城商行掀起增资扩股浪潮的原因所在。股东的范围扩大了,但令城商行始料不及的是,他们满怀期待敞开大门,迎来的却是居心叵测意欲掏空城商行的“黑手”。比如广州市商业银行事件。1994年组建的广州穗丰、汇商城市信用社,分别由广州国威公司和国商集团控股。自成立伊始,这两家信用社便在国威公司、国商集团和广州拓业集团的操纵下通过高息吸存、账外经营等非法手段为企业圈钱。两信用社并入广州市商业银行后依旧在股东的操纵下从事非法经营,最终导致该行出现严重的金融风险。还有成都市商业银行违规票据事件。2002年10月成都市商业银行完成增资扩股,与大股东尚未度过蜜月期,就在2003年曝出巨额违规票据问题,其与新入主的第二大股东北大方正集团的关联企业进行的两项票据贴现也高达9.8亿元,占到该行净资产的78%。 而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德隆事件,似乎也与某些城商行有染。种种迹象显示,以上已暴露出的案例仅为冰山一角。在增资扩股浪潮中,进入城商行的大股东究竟还隐藏着多少“黑手”,现在还很难判断。但正如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所说,股东行为不规范以及关联交易频繁是当前制约城商行稳健发展的突出问题。 两步走向“灰色权益” 从理论上讲,投资者参股或控股企业的目的在于从企业的发展中获得回报,这些回报的具体体现就是股价升值和红利分配。而对于经营货币资金的特殊企业—银行来讲,股东除可获得以上权益外,还可获得融资的便利。如果将股价升值、红利分配和商业原则下公平的关联交易视作民营企业入股商业银行获得的正当权益,那么那种通过参股或控股商业银行用不正当手段从银行获取资金(即违规关联交易)便可视为企业入股商业银行取得的“灰色权益”。显然,那些急于进入或业已进入城商行的企业看重的正是入股带来的“灰色权益”。 从近几年发生的案例来看,参股企业获取这种“灰色权益”的过程大致可归纳成“两部曲”。第一步,取得对城商行的控制权或重大影响权;第二步,利用对城商行的控制权或对其施加重大影响,以各种看似合法的手段从银行获取资金。概括来讲,参股企业实现第一步的方式有四种,即直接控制、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所谓直接控制就是企业以自身名义直接控股城商行。间接控制就是企业通过其下属企业或关联企业入股城商行,最终实现对银行的控制权。共同控制是指几家企业结成联盟,形成一致行动人,共同参股城商行,并在银行的经营活动中以“一致行动”形成事实上对城商行的控制。重大影响则是指企业参股银行后并未取得对银行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权,但能通过在银行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并产生重大影响。由于城商行普遍资本金较少,企业往往很容易实现对银行的控制或重大影响。在以上四种方式中,间接控制和共同控制往往更具有隐蔽性,难以辨识。如德隆迂回渗入昆明市商业银行就是典型案例。 在取得对银行的控制权或重大影响权之后,参股企业从银行获取资金可谓轻而易举,且手法也多种多样。最为常见的有:通过控制权,使城商行直接向自身发放信用贷款;由下属公司或关联企业提供担保,要求银行发放担保贷款;利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融资;通过关联企业或实际拥有控制权的企业利用入股银行担保从另外一家银行融资。不管是哪种方式,其给商业银行造成的风险隐患十分巨大。因为大多数入股城商行的企业都是一个拥有几家、十几家,乃至数十家关联公司的企业系列,在该系列中,两家关联公司之间可以很容易地实现资产或利润的转移,仅剩下一个壳公司,从而使银行的贷款悬空,并最终形成损失。 未尽的法规 亚洲开发银行对亚洲各国银行业的研究发现,民营银行最大的问题就是股东关联贷款,那些失败的民营银行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股东一开始就企图用银行来圈钱。近几年来,我国城商行增资扩股中发生的股东恶意套取银行资金的情况再次证实了这种担忧。如何防范股东恶意套取银行资金俨然已成为监管机构和城商行亟待破解的难题。也正是在此背景下,银监会在今年4月制定了《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在5月1日开始实施。这个《办法》意欲斩断伸向城商行的“黑股东”。从某种程度上讲,该《办法》的出台是我国银行业监管历史上具有深远影响的事件。在此之前,我国并未出台专门针对商业银行与关联方关联交易的法规,《办法》正好填补了这一空白。《办法》较为详尽地阐述了银行关联方的定义,并明确了关联交易的管理和法律责任。可以预见,《办法》的出台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民营企业入股城商行获取“灰色权益”问题。 但由于受诸多限制,《办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在对违反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的当事人进行处罚时,《办法》更多的是侧重于对商业银行的处罚,其对当事股东的惩罚明显偏轻。《办法》规定,对于违反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的股东,银监会将限制该股东的权利;对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将责令其转让股权。显然,股东套取银行资金获得的“灰色收益”要远大于其可能受到的处罚,这只能进一步激起那些居心叵测股东的冒险心。其次,《办法》只是对“事后”的监管和处罚,并不能从“事前”防止关联交易的发生。《办法》中也提到,商业银行可以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来控制关联交易。但当民营企业控制董事会后,隶属于董事会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将形同虚设,其作用也就可想而知了。最后,也是更为重要的,在目前内控体系薄弱,治理结构不完善的情况下,城商行很难防范那些已经进入银行的“黑股东”从银行套取资金。 而这个《办法》也仅仅是法规,作为法律的《商业银行法》中只有第39条和第40条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比例以及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条件有比较原则性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不易操作。看来,制裁城商行的“黑股东”固然离不开健全的外部监管环境,但其根本出路只能在于“事前”防范,在于建立起阻止恶意股东入侵的“防火墙”。而这就需要城商行培原固本,强身健体,提高对关联企业的识别能力,强化内控建设,完善治理结构。这才是治本之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