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周思详) 广州市工商局近日接到投诉称,广州市场上有十几种口服液包装与“抗病毒口服液”外包装特别相似,并利用促销手段误导消费者。而这种情况也在不少名牌药品身上发生。有法律界人士指出,生产这些近似包装药品的企业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记者在广州一些大型的药店看到,有不少于10种清热解毒类的口服液在货架上。这些
口服液与广州香雪制药的抗病毒口服液外包装高度相似,主色调也是蓝白二色,采取的也是包装盒正反两面不同设计(一面横排版,一面竖排版)。而最相似的地方在于,上面的人头形标志也完全一样,只是少了原装中的彩色小点———而这在乍看之下是根本分辨不出来的。
类似的情况也发生在京都念慈庵川贝枇杷膏和清开灵等常用药品身上,这已经令广东省消委会向消费者发出了警示。
外包装高度相似已经非常容易混淆消费者视听了,药店促销员的推波助澜就更让消费者“晕坨坨”了。
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建军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章第五条有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就属于其中的一种被禁止行为。
而该部法律也对这种行为的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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