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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药疯狂流向消费者 打击假药犯罪仍困难重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3日 12:12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10月29日报道了不法分子怎样通过网络售卖假药牟取暴利以后,读者纷纷来电投诉。记者顺藤摸瓜,继续调查假药流通途径。结果发现,医院、药店、邮寄和网络已经成为假药流传到消费者手中的四大途径。不断暴露的假药案件说明,药品流通渠道的漏洞已经到了不堵不行的地步。

  策划:关雅文 文/记者 周思详

  针对近期读者投诉买到假药的情况,记者进行了调查了解,发现目前假药流入市场的途径主要有四个。法律界人士建议对这些渠道进行严格监查。

  渠道一:网络欺骗

  对象:有“难言之隐”者

  家住广州海珠区的陈先生来电称,其妻子患有妇科疾病,他通过某搜索引擎搜索到了“中国妇科网”这个网站,并通过广告指引的电话和传真联络到西安秦沣医药研究所,花了1118元购买了一疗程的“竭蛭胶囊”一共10瓶。目前他的妻子已经服用了6瓶,反映肾脏不舒服、腰痛。陈先生告诉记者,现在“中国妇科网”仍未将该广告撤下来,电话却已经打不通。

  药监部门人士指出,网络售假药,欺骗的对象主要是一些有“难言之隐”的患者。

  渠道二:医院欺骗

  对象:医院药房管理人员

  而最恐怖的是,有着80%药品销量的医院也成为了假药瞄准的对象。

  在某三甲医院,地中海贫血患儿栋栋的母亲曾女士告诉记者,根据主治医生的要求,她从医生指定的药贩子手中购买了价值12万元的走私药品,并且该主治医生明确告知,这些药品来自走私。另一位患者家属也向记者证实其曾购买4.4万元的走私药品。

  走私药品是如何进入医院并用于临床的呢?曾女士告诉记者:“医生给我列了一个单子,要我买这些药,然后拨通手机,叫来药贩子。随后药贩子把药交给护士,然后我去银行取钱汇到指定的账户或者直接交给药贩子,一般打个收条。”

  假药何以能够堂而皇之地通过正规医药公司进入医院,直接危害病患人员的身体健康呢?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有关人士介绍,目前我国对从事药品经营的公司和销售人员均有严格的准入制度和管理要求,但犯罪分子从事假药销售活动时,均以一些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业务员的名义,由公司为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资料和

增值税专用发票,每年向其收取2万元人民币的挂靠费和营业额4%的开票费。

  渠道三:药店

  对象:批发渠道人员

  今年云南省通报的特大跨省制售假药案案情通报会表明。批发———药店也是假药流传的一大通渠。

  今年三四月份,曲靖、文山、昭通、昆明等州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相继在各自辖区内发现假冒的“三金片”、“银杏叶片”、“地奥心血康”等假药。由于案情重大,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迅速与云南省公安厅取得联系。4月29日,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公安厅成立联合专案调查组,全力展开调查。6月初,专案组在贵州将销售假药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汤建华抓获,随后又在昆明陆续抓获其弟汤华茂及销售商潘某和田某。据交代,犯罪嫌疑人汤建华见卖假药有利可图,便邀约其弟汤华茂等人以购真药骗取增值税发票、伪造印章等方式,从广东把假药以合法手续贩运到昆明,再由潘某和田某等人员以低价批发到各医药公司。

  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一些大药房可能是图便宜从不正当的渠道进的药,由于造假者伪造的批文欺骗性极强,药店如果不到有关机构查询,根本无法辨别,甚至还有部分的药店经营者为了获取暴利,明知所购买的是假药也照收不误。

  渠道四:邮寄

  对象:低收入人群

  今年早些时候,广东省药监局药监部门发出通知:邮售哮喘风湿假药入粤。

  据了解,今年全国部分地区相继发现一些不法分子使用刘广清、马敬泉等化名,以某某风湿哮喘病研究所、专科医院等名义,随意更改组方,大量制售“复方关节炎胶囊”、“复方川羚定喘胶囊”、“祛风舒筋丸”、“平息散”等假药。这些违法犯罪分子肆意编造假单位、假地址、假药品批准文号、假疗效,并通过邮寄宣传材料、发商业信函、刊登广告等形式进行非法宣传;通过在当地邮局设立信箱,租用民房作为售假窝点,骗取患者汇款,邮售假药,范围遍及全国。

  而近一个时期以来,通过邮售等方式兜售假药的违法犯罪行为又出现回潮,邮售假药的范围蔓延到四川、天津、黑龙江、内蒙古、

福建、吉林、辽宁、北京等省区市,特别是县乡以下基层农村。

  打击假药犯罪仍困难重重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尽管目前我国法律已经制订了最高刑罚为死刑的销售假药罪,但对该罪的认定要求还很苛刻,特别是在

司法鉴定上要认定假药和对被害病人造成的严重后果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十分困难,因此绝大多数的销售假药者最终只能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法律界人士建议,有关部门应该对相应的法律进行修改,加大对销售假药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特别是对如何认定销售假药罪进行司法上的确认,从而确保消费者药品安全。(周思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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