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康达案仍有悬念 违规贷款所得可以安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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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5日 11:05 经济观察报 | |||||||||
11月1日,审计署官方网站刊登了《中国工商银行2002年度资产负债损益审计报告》和《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落实审计建议加强内部整改情况的报告》。这标志着一个从曝光到问责的全过程的基本结束。但笔者发现,曾经在6月23日被披露的工商银行系统的一系列违法违规问题中,工商银行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支行与“姚康达”之间的个人住房贷款交易的案件仍有悬念。
根据审计署审计报告,“2002年上海市分行外高桥保税区支行向‘姚康达’一人就发放个人住房贷款7141万元,购买住房128套,用于‘炒楼’营利”,这一违规行为的性质已被定为“以消费信贷名义经营谋利”。对此,中国工商银行做出如下处理:“对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支行违规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中负有责任的支行副行长予以行政开除处分”,并称,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支行向一人发放的7141万元个人住房贷款已收回。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姚康达案”中的借贷行为属于“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其借贷合同当属无效,其借贷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应依法“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按照《商业银行法》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外高桥保税区支行采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应当“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或“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国工商银行的整改报告中并未提及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经济制裁措施,也就是说,外高桥保税区支行并未受到应有的经济制裁,“姚康达”也仍然可以安享由巨额违规贷款所获得的巨额“利润”。据某媒体估算:“姚康达”炒房128套,假如以每套赚50万元人民币计算就能赚6400万元人民币。 (上海 陆沪生) 相关报道: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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