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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对姚康达案的查处依然存在悬念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 13:41 民主与法制时报

  陆沪生

  今年6月23日,李金华审计长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2003年度审计报告中,披露了工商银行系统的一系列违法违规问题。其中,工商银行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支行与“姚康达”之间的个人住房贷款交易,是令舆论哗然的一大焦点。至11月1日,审计署官方网站同时刊登了《中国工商银行2002年度资产负债损益审计报告》和《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落实审计建议
加强内部整改情况的报告》。这两份文件的公开发表,标志着一个从曝光到问责的全过程的基本结束,也反映了史无前例的“审计风暴”所取得的可贵成果。但是,从中国工商银行的整改报告中,不难发现对“姚康达”案的查处还有悬念,仍然值得关注。

  根据审计署审计报告,“2002年上海市分行外高桥保税区支行向‘姚康达’一人就发放个人住房贷款7141万元,购买住房128套,用于‘炒楼’营利”,这一违规行为的性质已定论为“以消费信贷名义经营谋利”。中国工商银行据此作出的处理是,“对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支行违规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中负有责任的支行副行长予以行政开除处分”,“目前,审计指出的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支行向一人发放的7141万元个人住房贷款已全部收回”。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外高桥保税区支行和“姚康达”之间的借贷行为,本质属于“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其借贷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其借贷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而且依法“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按照《商业银行法》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外高桥保税区支行采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则应当“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或“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经济制裁措施,在中国工商银行的整改报告中只字未见。而且,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收回给“姚康达”的全部贷款也并非审计署报告曝光以后采取的措施。早在今年7月初,媒体就已报道过,当时的“收回”完全是作为“正常还贷”的收回。

  简而言之,由中国工商银行的整改报告来看,外高桥保税区支行并没有受到应有的经济制裁,而“姚康达”更是仍然可以安享由巨额违规贷款所获得的巨额“利润”。他们是臭了名声肥了腰包。“姚康达”获得的“不当得利”是个什么概念?媒体在今年7月就曾为之匡算过,“炒房128套,假如以每套赚50万元人民币计算就能赚6400万人民币”。如果此公信守“江湖”上“投桃报李”的“潜规则”,那位已被开除公职终生禁入金融机构从业的支行副行长,今生也满可以优哉游哉了。

  这么一个硕大的悬念,该不该有个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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