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聚焦--郑百文到底法犯哪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11月23日 15:16 北京晨报
郑百文违规一案中,有关人员在公司上市、证券监管、银行管理、企业破产等多方面均有违法行为。就证券法而言,郑百文本身并不具备上市资格。为了达到上市募集资金的目的,公司硬是把亏损做成盈利报上去,最后蒙混过关。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我国《证券法》第13条规定,“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在民事责任上,《证券法》第63条规定,上市文件和中报、年报等重要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行政责任上,第175条规定,“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刑事责任上,《刑法》第160条规定,如果单位在招股说明书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对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律师 孟芊)
编后语:日前有关媒体披露了郑百文等39家上市公司的违规事实,在投资者中引起强烈反响。为了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普及证券法规的相关知识、提高投资者的法律意识,我们特别邀请有关专家撰写系列文章,进行解说。同时,希望读者把自己在投资活动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告诉我们,通过《法律帮您忙》栏目进行交流,并且获得律师的解答。另外,我们在编这个栏目时,股民朋友程林读者来信也反映类似的问题,于是我们对办好这个栏目更有了信心和力量。以下是程林读者的简短来信看了近期有关郑百文事件的报道我非常气愤。在股市里,我们自己套牢、割肉还不算完,还要挨上从天而降的这一刀,真是令人难以接受!郑百文早已停牌,我们已经失去股票买卖的权利了,而停牌的原因是重组。如果郑百文的停牌或者破产,使得我们遭受损失,那么我们将不得不诉诸法律,以求保护自己。
所属特殊专题:ST越穷越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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