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峻岭北京21日报道】 本报11月17日一版曾对车辆购置费改税后是否会加重购车人的负担作出过具体分析。那么,车辆购置费改税后,购车人的负担究竟是减轻了还是加重了?近日财政部税政司有关部门官员的回答是:车辆购置费改税后,购车人的基本负担不会有什么变化。
但这位人士不能依据《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用数字确切描述费改税后购车人的负担变化情况。
根据日前刚刚公布的《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而相比之下,原来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规定,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费率为10%,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计税价格(费基)只是车辆的销售价格,也就是车价款。
计税价格中的“价外费用”事实上是税基的组成部分之一(另一项为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在目前车购税的税率与原车购费的费率相同(同为10%)的情况下,“价外费用”成为决定购车人负担的制约因素。
目前,“价外费用”已经成为购车人关注的焦点。《暂行条例》未对“价外费用”作明确界定。
财政部的这位官员称,《暂行条例》自2001年1月1日才开始正式执行,所以,还得等上一段时间才会出台暂行条例的相关解释,当然也包括对“价外费用”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