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案例回放
某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集采机构)受采购人的委托,对某新片区的社会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项目采购预算为876万元。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签订了委托采购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采购协议明确资格审查由集采机构负责,并交由采购人书面确认。
投标截止后,共有15家单位参与投标,开标后,集采机构进行了资格审查,汇总后共有6家单位的资格检查没有通过。集采机构将资格审查结果交由采购人确认,但采购人一直未确认,经办人员多次催促,采购人在收到资格审查结果14天后确认,确认后,集采机构业务员及时申请了专家抽取环节并进行评标。由于上述拖延情况,此项目的评审时间推迟了很久。评审工作完成后,集采机构及时将中标结果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对中标结果一直不予以确认,在收到中标结果超过5个工作日后,也没书面提出异议。这种情况通常被视为自动确认,于是信息系统自动确认了中标结果。
据了解,采购人一直拖延的主要原因是其意向单位在资格审查时没有通过。该项目在监管部门年底抽查时被抽到,监管意见上写明了“政府采购效率低,评审时间距离开标时间间隔过长,有待改进”等意见。
问题引出
第一,资格审查是否需要采购人确认?
第二,如果中标结果不确认,那么该如何处理?
探讨分析
资格审查并非都需要采购人确认。
资格审查并非都需要采购人确认,应依据委托采购协议的约定操作。笔者翻阅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找不到资格审查需要采购人确认的规定,但在实际采购中,为加强采购人主体责任,一些代理机构还是会增加采购人确认这一环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这说明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审查主体是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因此,资格审查是否一定需要采购人的确认,这一问题有待商榷。87号令已经明确资格审查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来做,只是由谁来做更好一些的问题。究竟由谁来做,一般可以在委托采购协议中明确,如果明确由代理机构完成,则不需要由采购人确认,当然也可以由代理机构同采购人共同组成一个3人审查小组,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共同做好资格审查文件的记录。
开标后宜及时评标。如果需要采购人确认评审结果,最好约定5天内确认,否则会推迟评标时间。笔者虽找不到关于评标时间的具体规定,但在实际采购中,项目开标后,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则宜在开标后一周内进行评审。有些简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在开标后的同一天或同一时间进行评标。在实践中,有些地方的做法就是开完标立即评标,这样可以快速确定中标人,大大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但这种做法也会存在不少问题,毕竟开标之后有废标的可能,或需要进行资格审查及中小企业性质认定、汇标等工作。为了更加稳妥,建议资格审查后再去抽取专家,也就是开标后评审更为稳妥。需要注意和把控的是评标时间不宜拖延太久,宜在开标后一周内评审,当然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延期,但需要做好记录和说明理由。毕竟供应商等采购主体对不及时评审比较敏感,这个时间不宜过长,否则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在本案中,委托采购协议明确了资格审查由集采机构负责,并交由采购人书面确认,因此,依据委托采购协议,资格审查需要采购人书面确认。如果委托采购协议约定采购人5天内不进行确认,视为自动确认,这样就可以缩短采购时间了。
中标结果“超时”不确认视为自动确认。
87号令第六十八条规定,采购人应确认采购结果,这也是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的体现之一。87号令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从上述规定看,评标结果依法定程序产生,采购人不得擅自在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之外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除非发现问题并能说明合法的理由。换言之,采购人作为采购结果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法规给予采购人最后的确认权。这份确认意见不仅表明了采购人对采购结果的认可,同时也为后续的合同签订和执行提供了基础。对于采购人,确认结果环节也应该认真对待,如果发现问题,采购人需要及时与代理机构联系。代理机构一般都是在采购人确认后才发布预中标结果公告,接受社会的监督。采购人如在确认结果环节中发现问题,则应及时向代理机构反映,代理机构依据问题性质决定重新评审或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依法审查评审活动,对发现的错误依法予以纠正。
在本案中,评审结果“出炉”后,集采机构及时将中标结果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对中标结果一直不予以确认,在收到评审结果的5个工作日后,也没书面提出异议,最终被视为自动确认评审结果,对此,信息系统也自动进行了确认。
提升政府采购效率是采购目标之一。
采购项目有时限要求。公开招标项目的流程一般较为繁琐。公开招标需要遵循相应的法定程序,包括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投标、评标、定标等步骤,每个步骤都需要一定的时间来完成。对于公开招标项目,集采机构一般要经历以下流程:网上委托受理需求、签订采购协议书、编制招标文件、确认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20天等标期)、开标、评标、确认评标结果、发布中标公告等一系列流程。从委托受理到发布中标公告,如果没有澄清修改或质疑等特殊情况,一般需要40—45天的时间。本案项目拖延了太长时间,开标后未能及时评审,其主要原因是资格审查结果发出后,采购人确认的时间较晚,导致评审时间延后,整个流程拖延完成。
法定时间不可缩减,非法定时限可缩减。对于有些程序,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完成的时限,则可以通过流程改进、简化、优化、整合、明确职责、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等措施,进行缩减,从而提升政府采购效率。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的要求,提升政府采购效率势在必行。政府采购追求的目标之一是提高效率,进一步讲就是提升政府采购效能,而提升政府采购效能是一个综合工程,需要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协同配合,需要采用科学的采购管理方法,通过各个环节互相协调、互相配合,才能使政府采购工作效能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作者单位: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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