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报行合一”再强化:不得向银行支付佣金额外费用 必要时停售相关产品

银保“报行合一”再强化:不得向银行支付佣金额外费用 必要时停售相关产品
2024年01月19日 18:48 媒体滚动

  财联社1月19日讯(记者 夏淑媛 王宏)1月19日,为规范银保渠道业务,督促保险公司严格执行“报行合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银行代理渠道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其中,《通知》明确附加费用率即可用的总费用水平,包含向银行支付的佣金率、银保专员的薪酬激励、培训及客户服务费、分摊的固定费用等,其中佣金率应列明上限。

  在严格规范佣金支付方面,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经备案的产品精算报告执行费用政策,向银行代理渠道支付的佣金不得超过列示的佣金率上限,不得直接或间接以出单费、信息费等名义向银行代理渠道支付佣金以外的任何费用。

  多位业内人士对财联社记者表示,“报行合一”实施后,将极大程度上促进和规范银保渠道健康发展:一是助力保险公司降本增效,有效降低费差损风险;二是避免恶性费率竞争影响人身险公司的负债质量,鼓励保险公司科学合理进行产品定价,切实让利于客户;三是保险公司的费用假设将更加的审慎合理。长期来看,只有实际经营效率较高的保险公司,产品和服务吸引力相对上升,也有助于引导行业提升经营效益,实现高质量发展。

  附加费用率即可用的总费用水平

  所谓“报行合一”,是指保险公司向监管机构备案的产品定价假设,包含费用假设等,应与保险公司实际经营过程中所实施的保持一致。

  近年来,保险行业同质化竞争日益严重,保险产品的定价预定费用假设逐渐成为产品价格竞争的核心因素。

  同时,保险公司的经营费用相对较高,可能导致实际费用超出了产品备案时的水平,影响公司稳健经营。在当前投资下行的大环境下,费差风险逐渐放大。开展报行合一,推动行业算账经营、强化管理,有利于行业高质量发展。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行业环境下,部分保险公司为拓展业务,一方面降低保险产品定价预定费用率,提高产品竞争力,另一方面提供较高的代理费用,争取更多的销售机会。这种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造成恶性竞争,也是虚假费用、虚假投保、虚假退保等问题的根源。

  针对以上问题,此次《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发展水平、经验数据和管理能力,充分考虑保单周期、交费周期和退保率假设等因素,科学确定纯风险保费和附加费用率的水平。

  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列明附加费用率的期限和结构。银行代理渠道销售的产品在备案时,应当在精算报告中明确列示各交费期附加费用率和附加费用率结构。

  附加费用率即可用的总费用水平,包含向银行支付的佣金率、银保专员的薪酬激励、培训及客户服务费、分摊的固定费用等,其中佣金率应列明上限。

  新华保险表示,保险产品的价格主要取决于三大要素,即预定利率、预定发生率和预定附加费用率。当前,保险公司使用的预定利率和发生率差异较小。实行“报行合一”后,定价预定费用假设设计将会更加真实反映实际费用水平,鼓励保险公司从实际情况出发,全面考虑产品的客户利益、佣金、业务及管理费、公司盈余和资本需求的关系,在经验分析和合理预期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预定费用假设,确保相关的政策科学、连贯、一致,公平合理设计保险产品,优化产品供给。

  不得以出单费、信息费等名义向银行支付佣金以外的任何费用

  在内控机制建设上,《通知》要求总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银行代理渠道的业务、财务、内控及预算考核机制,确保下属分支机构有效落实“报行合一”要求。分支机构应当按总公司要求严格落实“报行合一”工作。

  在加强费用真实性管理方面,保险公司应当严肃财经纪律,细化银行代理渠道费用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明确各类费用科目列支的具体要求,根据费用事项实质与受益对象认定专属费用和共同费用,共同费用应建立费用分摊机制。

  在严格规范佣金支付方面,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经备案的产品精算报告执行费用政策,向银行代理渠道支付的佣金不得超过列示的佣金率上限,不得直接或间接以出单费、信息费等名义向银行代理渠道支付佣金以外的任何费用。

  保险公司应定期对费用假设开展回溯分析,必要时先行停售相关产品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通知》还对保险公司、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的职责进行了明确。

  在加强回溯分析方面,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实际经营结果,定期对费用假设开展回溯分析。发现实际费用率高于精算假设或费用结构不合理的,应当及时对费用水平或费用结构进行调整,确保持续满足“报行合一”要求,必要时应先行停售相关产品。

  此外,保险公司还应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将“报行合一”执行情况纳入内部审计项目,加大对各部门、各级分支机构的专项审计,强化银保业务财经纪律监督。

  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监管局应当重点关注总公司的内控制度建设情况,科学设定数据指标,监测“报行合一”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业内人士表示,保险公司应发挥内控管理机制、内部审计作用,为“报行合一”保驾护航。“报行合一”涉及保险公司多部门、多层级、多环节。在总公司层面,要做好“报行合一”顶层制度规划设计,制定费用列支政策,建立健全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内控机制,加强费用预算等内控管理,促进销售端、产品端、财务端等各条线、各分支机构落实“报行合一”。要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加强对总、分公司的费用监控,避免不合理的费用超支,及时发现实际经营中存在的相关问题,推进费用假设与费用结构不断优化。

  重点检查佣金水平超支、费用不真实、渠道套利等问题

  各监管局应当加强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测,对业务增速、费用水平等 存在异常的,及时预警并进行早期干预;应开展保险公司“报行合一”专项现场检查,鼓励通过“四不两直”方式发现问题线索,并结合非现场监测数据科学精准立案,做到快立、快 查、快处。

  检查重点关注佣金水平超支、费用不真实、渠道套利、账外支付等问题,必要时向银行延伸检查,发现账外暗中收取、输送利益等商业贿赂行为的,及时按程序向公安 司法、纪检监察机关进行移交。

  首都经贸大学农村保险研究所副所长李文中对财联社记者表示,“报行合一”是推动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石,将为保险公司制定公平、客观的执行标准,有利于行业良性健康发展。保险公司要树立正确的长期经营理念,坚持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保险需求。

  此外,保险公司要管好预算,预算管理要符合保险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考虑公司产品的预定费用和实际费用;要平衡好规模与价值、费用与利润等指标;要管好产品,公平合理设计产品,科学确定定价假设;要加强费用分析、回溯和反馈,从而构建保险公司经营闭环,提升经营效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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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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