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报行合一”再强化:形成同管共治合力 实现银行保险互利共赢

银保“报行合一”再强化:形成同管共治合力 实现银行保险互利共赢
2024年01月19日 18:22 21世纪经济报道

  原标题:21解读|银保“报行合一”再强化:形成同管共治合力 实现银行保险互利共赢

  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 郑嘉意 北京报道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下发《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银行代理渠道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银保渠道“报行合一”作进一步规范,强化银保合作、共建良好文化。

  《通知》强调,“报行合一”是《保险法》一以贯之的要求。

  记者了解到,此次下发的《通知》是对此前银保渠道“报行合一”工作的阶段性总结与强化。自2023年8月起,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陆续下发《关于规范银行代理渠道保险产品的通知》、《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从前端对保险销售行为进行全面规范。

  保险公司方面,《通知》进一步压实其主体责任:一是科学审慎设计产品,列明附加费用率的期限和结构;二是健全内控机制,明确总公司与分支机构责任;三是强化内部管理,加强回溯分析,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

  《通知》同时指出,未来,各级监管单位将统筹开展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重点关注佣金水平超支、费用不真实、渠道套利、账外支付等问题。行业方面,将形成同管共治合力,由中国保险业协会强化自律、交流、宣传职能,中国银保信公司优化人身保险产品智能检核系统,为落实好“报行合一”提供技术保障。

  厘清“报行合一”内涵与外延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指出,过往,部分保险公司为争取银行经营渠道,不断抬高手续费,导致费差损风险。

  而“报行合一”则以《保险法》为依据,要求通过银行代销的保险产品在设计时,审慎合理确定费用假设;备案时,在产品精算报告中明确说明费用假设、费用结构,并列示佣金上限;支付时,佣金等实际费用应与备案材料保持一致。

  规范是合作深化的基础。记者注意到,在《保险法》基础上,《通知》明确“报行合一”的内涵与外延,对过往实践中银保渠道常见的各类问题都给予明确禁止。

  具体而言,一是要求保险公司列明附加费用率的期限和结构。《通知》明确,附加费用率即可用的总费用水平,包含向银行支付的佣金率、银保专员的薪酬激励、培训及客户服务费、分摊的固定费用等,其中佣金率应列明上限。

  二是严格规范佣金支付。《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按照经备案的产品精算报告执行费用政策,向银行代理渠道支付的佣金不得超过列示的佣金率上限,不得直接或间接以出单费、信息费等名义向银行代理渠道支付佣金以外的任何费用。

  王国军表示,强调“报行合一”可降低银保渠道经营成本,使行业竞争内容从佣金与费用转向产品与服务。

  强调内控与监管

  明确“报行合一”定义后,《通知》进一步压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要求其健全内控机制、强化内部监管,同时要求各级监管局统筹开展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通过强化监管力度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内控制度方面,《通知》要求保险公司明确责任落实。其中,总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银行代理渠道的业务、财务、内控及预算考核机制,确保下属分支机构有效落实“报行合一”要求;分支机构应当按总公司要求严格落实“报行合一”工作。

  内部监管方面,《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实际经营结果,定期对费用假设开展回溯分析。若发现实际费用率高于精算假设或费用结构不合理的,应当及时对费用水平或费用结构进行调整,必要时应先行停售相关产品。同时,“报行合一”执行情况将纳入内部审计。

  监管机构方面,《通知》要求各级监管局统筹开展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中,对业务增速、费用水平等存在异常的,及时预警并进行早期干预;现场检查中,重点关注佣金水平超支、费用不真实、渠道套利、账外支付等问题,必要时向银行延伸检查。

  王国军认为,若以监管对车险业务以往“报行合一”的处罚为参照,处罚对象可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处罚措施则包括罚款、停办新业务、停止某区域相关业务、停开新分支机构等。

  同时,《通知》指出,未来,行业将形成同管共治合力,发挥自律组织和基础设施作用。

  其中,中国保险业协会应强化自律、交流、宣传的职能,宣导“报行合一”政策,形成全行业自觉落实“报行合一”;中国银保信公司应持续优化人身保险产品智能检核系统,强化产品风险监测、预警、回溯等功能,为落实好“报行合一”提供技术保障。

  让利于民,不存在“导致保费上涨”

  值得一提的是,记者注意到,“报行合一”要求发布后,已有保险经纪人、代理人及中介机构发布“‘报行合一’将导致保费上涨”、“‘报行合一’将导致产品收益”下滑等信息,呼吁消费者尽快配置保险产品。

  究竟“报行合一”政策与产品保费是何关系?

  从精算逻辑上看,保险产品定价主要受三要素影响——死亡率、预定利率和附加费用。“报行合一”要求实际支付的附加费用与备案一致,主要影响保险销售渠道,并不直接影响保费与产品收益。

  王国军指出,强调“报行合一”抬高保费存在误导消费者嫌疑。“‘报行合一’可以降低佣金和费用成本,最终受益的将是消费者。”

  王国军表示,“监管部门通过降低预定利率和结算利率降低保险公司的利差风险,通过修订生命表降低死差风险,通过报行合一降低费差风险,最终会对行业、对消费者有利。”

  同时,有人身险行业从业者对记者表示,减少渠道成本的好处在于能把更多费用做到产品里,一定是利好消费者的。“市场很透明。总金额一定,给用户差的产品、给渠道高的佣金,最后产品还是卖不出去,高佣金也没有意义。只有给用户好的产品才能打开销路,在利好消费者的同时,也能利好渠道。”

  (作者:郑嘉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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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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