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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种新冠疫苗出现异常反应,谁来赔怎么赔?这份补偿保险示范条款请查收
来源:北京商报
记者丨陈婷婷 周菡怡
接种新冠疫苗发生异常反应,谁来赔、何时赔、怎么赔?4月7日,北京商报记者从业内独家获悉,日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向业内发布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新冠病毒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示范条款(试行版)》(以下简称《示范条款》),面向合法合规的新冠病毒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获得新冠病毒疫苗紧急使用同意的疫苗生产企业推出。
业内人士认为,新冠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能转嫁因接种者个人体质差异产生的不确定性风险,对于新冠疫苗接下来的推广能起到很大的帮助。
保险责任如何圈?
疫苗质量问题不赔
此次试行的新冠疫苗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其保险责任如何划分?
《示范条款》显示,在保险期间内,受种者在具有预防接种资质的接种单位接种合格的疫苗后,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不能排除的,造成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经有关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相关部门出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结论或鉴定书,由受种者或其赔偿权利人在保险期间或报告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补偿请求的,保险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该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与此同时,保险事故发生后,产生的案件处理费用及法律费用,亦由保险人按照该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不过,与去年10月银保监会向业内征求意见的《疫苗责任强制保险管理办法》不同,此次《示范条款》中,疫苗质量问题对于受种者造成的损害,并不被包含在保险责任之中。
与此同时,《示范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显示,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亦不在新冠疫苗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的保障范围内。
“二者险种不同,保障范围自然存在差异。”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和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总监朱俊生评价称,与疫苗责任强制保险不同,《示范条款》中,新冠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所保障的,并非疫苗本身质量造成的损害,而是在疫苗质量没有问题、接种操作规范情况下,因个人体质差异,可能出现的严重异常反应而带来的伤害。
而与《疫苗责任强制保险管理办法》免责条款“交错”重合的是,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这四种情况,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除此之外,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任何间接损失;已经通过社会保险或其他渠道获得补偿的医疗费用;免赔额;犯罪行为等,保险人亦不负责赔偿。
接种异常反应怎么赔?
赔款亦有“地板价”“天花板”
接种出现异常反应后,险企应该如何赔偿?《示范条款》中给出了免赔额与责任限额的理赔“地板”与“天花板”,并表示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示范条款》显示,除另有约定外,责任限额包括每人死亡伤残责任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每人案件处理费用责任限额、每人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及累计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每人案件处理费用免赔额(率)、每人法律费用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二者高者为准。
对于《示范条款》中责任限额的设置,朱俊生解释称,这在这类保险条款中是通用做法,保险公司不可能无限制赔付。而对于免赔额的设置,朱俊生则评价称小额赔付意义不大且成本较高,所以险企会在免赔额以上和责任限额以内进行赔付。
《示范条款》亦表示,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导致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保险人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及实施细则或医保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分别在每人死亡伤残责任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
对案件处理费用的赔偿,保险人在扣除每人案件处理费用免赔额或按照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后,在每人案件处理费用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类似的,对法律费用的赔偿,保险人在扣除每人法律费用免赔额或按照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后,在每人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
消弭地区差异打通投保推广“高速路”
实际上,早在《示范条款》试行之前,相关规定便已对新冠疫苗接种“事故”有了应对措施,监管及业内对于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亦已有相关尝试。
《疫苗管理法》便规定,对因疫苗接种异常反应或不能排除而造成受种者严重损害的进行补偿,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由省级人民政府从预防接种经费中给予补偿,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由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生产企业)给予补偿。
此外,2016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建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保险补偿机制”,如今,已有北京、江苏、河北、湖北等省区建立该机制。而早在2016年初,广东省就已被纳入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试点范围。
那么,保险业协会推出《示范条款》意义何在?
“由于新冠疫苗上市和接种都具有不同于其他疫苗的特殊性,而且几乎是全民接种,哪怕发生异常反应的比率极低,对于新冠疫苗生产企业而言,仍然是一项重大风险,几乎不可能由其自己完全承担。因此,推出新冠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对于快速推进我国的新冠疫苗接种计划、保护受种者具有重大意义。”对此,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如是评价。
李文中认为,因为新冠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关乎社会公共利益,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推出《示范条款》,能够更好地兼顾疫苗生产企业、保险公司和受种者的利益,充分发挥该保险在推进新冠疫苗接种计划中的作用。
同时李文中指出:“疫苗生产企业的疫苗生产批次并不是按照接种区域来划分的。而且,地方政府主导的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制度具有明显的地方特色,并不能适用其他地区,而且容易产生冲突。这就给新冠疫苗生产企业统一投保带来了不便。因此,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推出《新冠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示范条款》有利于相关制度的落实与操作。”
此外,据北京商报记者不完全梳理,目前市面上存在的“新冠疫苗保险”,多为以医疗意外险为本质的责任保险产品,主要保障接种疫苗导致的身故和伤残等严重损害,以及接种疫苗导致的不良反应就医费用。部分产品对于疫苗失效还有补贴。平安财险、中华联合财险、大地财险、弘康人寿、友邦人寿等险企均有承保。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在相关工作中要充分认识到新冠疫苗接种的特殊性和异常反应事件处理的社会性,因此在承保阶段要合理确定赔偿限额与免赔,在理赔阶段一定要注意赔案处理的时效性和赔偿的合理性,为新冠疫苗预防接种计划的实施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对于险企在新冠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相关工作中的注意事项,李文中如是提示。
责任编辑:张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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