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连续2个月每天加班回家猝死,能否按工伤理赔?高温津贴可协商提高,仅有1年诉讼时效

员工连续2个月每天加班回家猝死,能否按工伤理赔?高温津贴可协商提高,仅有1年诉讼时效
2020年08月13日 20:43 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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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01

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国家监委专项工作报告

8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国家监察委员会关于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情况的报告。据新华社报道,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国家监委专项工作报告。根据宪法和监察法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是国家监委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重要方式。

02

两高一部推进刑事案件涉扶贫领域财物依法快速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印发关于刑事案件涉扶贫领域财物依法快速返还的若干规定,规范扶贫领域涉案财物快速返还工作,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能,促进国家惠民利民政策落实。规定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扶贫领域刑事案件,应当依法积极追缴涉案财物,对于本办案环节具备快速返还条件的,应当及时快速返还。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8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介绍,契税法基本延续了契税暂行条例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同时还增加了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为体现对公益事业的支持,增加对非营利性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免征契税等规定。

04

南京开启劳动者权益维护专项执法行动

近日,南京市人社部门开展高温慰问走访,并启动劳动者权益维护专项执法行动。这项行动积极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高温津贴支付办法,落实工作场所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加强高温期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及时立案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或造成职工健康损害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开曝光。

05

杀害狱警、刺伤法官案罪犯曾川被依法执行死刑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813日上午,杀害重庆市南川监狱民警刘彦、刺伤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法官田某的罪犯曾川被依法执行死刑。检察机关派员临场监督。

说案

1.游客擅自偏离游览路线山间坠落受伤,法院判定景区不担责

游客在山林景区游玩时擅自偏离游览路线,走出游行步道后在山间迷路坠落受伤,景区要承担赔偿责任吗?近日,义乌市人民法院就依法对一起游客受伤索赔案作出了判决。法院最终查明原告受伤的结果由其擅自偏离游览路线造成,景区管理者虽对进入景区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善良管理的义务,但其已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9年52日,原告方某进入义乌华溪森林公园游览,游览过程中,独自一人偏离景区设定的游行步道,因迷路跨越景区外多个山头,因天黑坠落受伤。其间,方某曾打电话报警,后手机因没电关机失联。

接到报警后,被告义乌市华溪森林公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派出所、民间紧急救援协会等相关部门立即组织200多人次在森林公园附近进行大面积的搜寻,经过4天的努力终于找到原告。救援人员立即将方某抬下山并送往医院治疗。

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原告构成九级伤残。原告于20203月诉至法院,要求义乌市华溪森林公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214740.35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及相关救援人员一同前往事发现场进行勘查,经过3个多小时的山路跋涉,到达原告被搜救到的位置,并确认该位置非景区范围内。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损害是擅自走出游行步道,跨越景区游览范围直接造成,其对自己损害的发生具有认知上的重大过错,行为上也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因此,其应对自己的损害结果承担全部责任。景区对原告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原告主张赔偿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微评:

让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守法者不用为他人过错买单,让自甘冒险者自负其责。

2.员工连续2个月每天加班回家猝死,能按工伤理赔吗

阿龙曾长时间连续加班,一天又加班到近21点回家后出现身体不适,凌晨送医终告不治。公司为所有员工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于是在对阿龙家属进行相应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理赔,后者以该险种应基于工伤为由拒赔。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最终认定阿龙的死亡与工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属于雇主责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判决被告支付5万元理赔款。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投保的险种为雇主责任险,该保险系基于工伤保险条例设立,即保险范围也应当参照工伤保险赔偿范围。“原告员工在家因自身疾病死亡,系我方免责事由之一,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调取证据后认为,根据已查明事实,阿龙死亡原因系心脏呼吸骤停猝死,虽然其死亡发生在非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但他死亡当日,工作时间长达10小时以上,且在死亡前两个月内,除去7个休息日,其每日工作时间均长达10小时以上。阿龙死亡前一年时间内,其工作时间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有密集的加班行为存在,死亡当日也是加班至2021分才回家休息。因此根据现有证据,法院虽无法得出阿龙加班与其猝死之间存在必然直接因果关系的结论,但根据其工作时长、加班情况以及当日加班后回家猝死这一过程的紧密度,并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该因果关系亦同样无法排除。

综上,法院认为,阿龙的死亡与工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属于雇主责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法院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5万元保险理赔金的诉请予以支持。

微评:

法律对工伤认定设置严格的法定条件,但并不意味着工伤的认定只能机械适用法条。人们的工作方式、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在不断动态变化中,这也给传统工作模式下的工伤认定标准带来挑战。

3.公司主管被同事盗刷卡,只因密码设置太随意

据《杭州日报》报道,岑先生是杭州一家公司的主管。半个多月前,岑先生在办公室上班时,公司技术员小李竟然直接跪在了他面前。原来,小李说是自己偷偷刷了他1.6万元钱,希望岑先生能高抬贵手放他一马,过几天就把钱还上。岑先生虽然没弄明白对方是怎么盗刷的,但想都是一个单位的同事,而且出门在外也不容易,就同意了。

谁知道一等两等,半个月过去了,小李一点还钱的意思也没有。不久,岑先生收到手机提示:“您的网商贷本月应还利息74XX元,请于815日前还款。”通过查询,岑先生的账户曾于20多天前(就是余额宝被刷1.6万元之前),在支付宝的网商贷平台发生过两笔贷款,总额7.9万元。岑先生再跟客服一核对,这笔钱已经转到了小李的账户上……岑先生选择了报案,警方将小李抓获。

原来,小李是岑先生公司的电脑维护员,他知道岑先生的电脑、手机密码都是一样的,就抱着试试看的心态,用自己的手机登录了岑先生的支付宝账号,谁知道成功了,便从余额宝里一次次把钱转走。目前,小李因涉嫌盗窃罪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微评:

利用自己是电脑维护员、能接近主管的“优势”,竟打起了对方钱财的歪主意,既不义也不法。当然,我们也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不给别有用心之人可乘之机。

一周关键词

高温津贴可协商提高,仅有1年诉讼时效

当下,多地开启炙烤模式,相关部门陆续发布高温劳动保护政策。然而仍有部分企业选择与规定逆向而行,欠发甚至拒发高温津贴。一些用人单位还会通过明发津贴暗扣工资、以福利性的高温补贴充抵高温津贴等方式在政策落实上打折扣

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春芳告诉《工人日报》记者,依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对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所发放的高温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因此高温津贴属于工资,企业拖欠高温津贴的违法行为可以依照欠薪论处。

虽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仲裁及后期的法院诉讼程序中提出关于高温津贴的支付主张,但是追溯是有时效的。胡春芳提醒高温下的劳动者,依据相关规定,高温津贴的仲裁和诉讼时效是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之内。

723日上午,在福州天楹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会议室里,企业行政方和职工方分别派出5名代表就职工基本工资调整和户外高温作业补贴等问题展开协商。职工方代表林统东告诉记者,通过协商2020年该公司生产一线职工的户外高温津贴从200/月提高到了260/月。此外,劳资双方还约定,职工方可派代表,对本次协商所约定的企业高温津贴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高温津贴是对劳动者在夏季高温环境下作业付出超常劳动消耗的一种额外补偿,支付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福州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部长高文静表示,我们鼓励企业和企业工会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就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发放方式、发放范围等内容进行协商,让更多高温下的劳动者了解高温津贴、了解自己的权利。

法问

员工手册PK劳动合同,谁更胜一筹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我是一名北漂,2018年毕业后就和女友一起来到北京发展,2019年底,我们结婚之后,感觉在北京生活压力大,于是想回老家发展。

春节前,深圳一家设计公司在河北的分公司决定录用我,每月工资6000元,面试官说由于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派我去天津工作3个月,等新员工到岗,就调我回来。我解释说我之所以回家发展就是想结束在外漂泊的生活,想在家过安稳的日子。但是面试官答应我最多3个月肯定让我回来。我觉得薪酬不错,就答应了。

20202月份,我开始来到天津的办事处工作。今年5月份,我要求回老家工作,但是公司一直以没招到新员工为由让我再坚持坚持。今年6月份,我实在不想一人在天津漂着,就回家了。可是公司主管说,个人要服从组织,公司《员工手册》上明确规定: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调整工作岗位,员工应该无条件服从。如果我不回天津工作,就得主动辞职。

我想请问,公司可以任意调整我的工作地点吗?我有权拒绝吗?

河北晓宇

为您释疑

晓宇您好!

根据您的描述,我认为主要还是得看您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是如何签订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要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因此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否则很可能构成违法行为。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明确的工作地点,并做了相应的列举,在实际履行过程中,调整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中列举工作地点之一的,这种调整属于双方按照事先约定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须征求劳动者的同意即可进行。如果调整的工作地点不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此时工作地点的变化,就不属于劳动合同履行的范畴,而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既然是劳动合同的变更,就必须协商一致,用人单位无权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地点。

根据您的情况,首先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许诺您三个月以后调回来,这是基于诚实信任的原则,根据您的描述,公司在这一点上是有违诚信的。其次,公司《员工手册》的内容在法律上有被认定为无效的嫌疑。因为劳动合同可以说是员工的一项个性化权利,其效力高于公司的规章制度。通过《员工手册》的规定剥夺劳动者劳动合同中确定工作地点的权利,在法律上这个《员工手册》是无效的。

具体到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如果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工作地点是在河北,那么公司单方面将您留在天津的做法就是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的,属于违法变更,您有权拒绝履行该决定。如果您拒绝到天津办事处工作,但没有出现严重失职等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无权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属于违法解除,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乐平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

本期编辑:卢越  张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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