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华被判5年双方均不满,被害人家属称曾放弃50万赔偿“要的是严惩”

王振华被判5年双方均不满,被害人家属称曾放弃50万赔偿“要的是严惩”
2020年06月19日 08:43 新京报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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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王振华获得较高量刑,被害人家属放弃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请求。“对方找过中间人想给50万,但我们一分钱都没拿。我们不要钱,要的是严惩。”被害人代理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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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记者 赵翔 俞金旻  王俊 编辑 滑璇 陈思 校对 李世辉 薛京宁

▲王振华猥亵女童为何只被判5年?法院解释:因拒不认罪从重处罚。新京报我们视频出品(ID:wevideo)

6月16日,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对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涉嫌猥亵儿童案进行不公开审理,并于6月17日一审宣判:王振华、周燕芬犯猥亵儿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4年。

据法院方透露,王振华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猥亵,到案后及庭审中拒不供认其猥亵的犯罪事实,综合考量对被害人身心造成的伤害和影响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对被告人做出从重判决。

对此,6月18日上午,王振华案被害人代理律师表示,本案属于“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情况,他们不认可一审判决结果,已向普陀区检察院申请抗诉。

6月18日下午,王振华的辩护律师陈有西在百度认证个人账号上发出声明,称王振华已提起上诉,“请求二审判决他无罪”。

量刑争议是否具有其他恶劣情节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表示,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是否有性器官接触是区分强奸罪(包括奸淫幼女)与猥亵儿童罪的关键。本案中,被害人陈述、司法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均证明了被告人王振华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但与被害人不存在性器官的接触。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佐证了该事实。

对此,被害人代理律师表示,根据目前的证据,“王振华用的是手指,所以只是猥亵。小女孩也这么讲。”

依据刑法第237条,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院认为,王振华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但其不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也不具有其他恶劣情节”。

但被害人代理律师表示,第一,案发时被害人只有9岁,属于儿童;第二,被害人的处女膜已经破裂,“强奸也不过如此”;第三,王振华属于公众人物,案件影响恶劣。因此,本案属于“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情况。

庭审激辩司法鉴定被害人伤势结论

据被害人代理律师介绍,6月16日、17日庭审时,事发当晚为被害人验伤的医生、次日进行司法鉴定的法医均以证人身份出庭。两人均表示被害人处女膜破裂,且下体血肿及擦伤部位的具体情况显示为新鲜撕裂。但由于被害人未成年,所以验伤时未使用阴道镜拍照。“因为做阴道镜会给被害人造成更大的痛苦和损伤。”

但被告人周燕芬当庭表示,被害人处女膜为陈旧性破裂。

6月18日,王振华的辩护律师陈有西在声明中称,多名专家对门诊记录、司法鉴定意见做了书证审查和专家论证,不支持被害人新鲜伤痕、阴道撕裂伤、二级轻伤的结论。

庭审时,王振华始终表示自己无罪。据被害人代理律师回忆,王振华当庭陈述自己只是摸摸孩子、抱抱孩子,不承认被害人处女膜破裂与自己有关。

王振华的代理律师陈有西声明中称,王振华在侦查、审查起诉、法庭审理阶段始终否认猥亵幼女。“他进出房间前后时间只有13分钟,有酒店录像证据。有效可能作案时间5分钟。”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经过事先预谋,由周燕芬制造条件,王振华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相关事实有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和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猥亵儿童罪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所以,二人构成猥亵儿童罪的共同犯罪。

经法院查明,被告人王振华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并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被告人周燕芬虽未直接实施猥亵犯罪行为,但其系犯意的提起者,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到了牵线搭桥、承上启下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被害人家属放弃民事赔偿,只求重判

公开信息显示,2019年7月案发时,被害人9岁,在上小学。当时,王振华为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害人代理律师说,案发后,被害人陷入精神抑郁,考试成绩差、在学校表现异常。为此,不知情的老师曾向家属表示,孩子经常一个人哭,无法与人沟通,希望引起家长重视。

为使王振华获得较高量刑,被害人家属放弃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请求。“对方找过中间人想给50万,但我们一分钱都没拿。我们不要钱,要的是严惩。”被害人代理律师说。

对于本案一审判决,被害人一方并不满意,代理律师表示已向普陀区检察院申请抗诉。“但检察院之前的量刑建议是四年以上五年以下,现在法院判了五年。所以我认为检察院抗诉的可能性不大。”

与此同时,王振华的代理律师陈有西也透露,王振华已提起上诉,希望二审判其无罪。

5年是否过轻?法学专家解读四大争议

该案一审宣判后激起公众讨论,不少声音认为王振华被判5年量刑过轻。由于涉及被害人隐私,该案不公开开庭审理。接受采访的专家均表示,无法对案件判处做出具体判断。但对被害儿童“轻伤二级”是如何造成的,应进一步作出说明。

上海市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郗培植认为,就披露的信息来看,该案判决合乎法理,但是刑罚结果和大众心理预期有较大出入,所以造成了社会争议。

被判5年,量刑是否过轻?

——造成轻伤二级成焦点

根据《刑法》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罪量刑分两档: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或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王振华被判处5年属于第一档的顶格量刑。如果判处王振华5年以上有期徒刑,需符合“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有其他恶劣情节”。

经法院查明,被告人王振华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但不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也不具有其他恶劣情节。

该案审判长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被告人王振华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并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振华到案后及庭审中拒不供认其猥亵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重处罚。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赵军认为,该案的关键在于“轻伤二级”的危害后果具体伤在在什么部位?是怎样形成的?这还需要进一步澄清。

“如果轻伤结果是在幼女反抗时行为人殴打造成,或者是在犯罪过程中因强行实施猥亵行为造成的,则能构成其他恶劣情节,适用更重的法定刑。”赵军说,实践中的情况往往比较复杂,如果是过失、意外造成轻伤,则不属于其他恶劣情节。当然,这一论证的前提是要有证据证明轻伤结果是行为人相关行为造成的。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等原因案情没有公开,所以无法做出准确判断。

猥亵儿童罪与强奸罪有何区分?

——是否有性器官接触是区分强奸罪与猥亵罪的关键

该案宣判后,也有观点认为王振华应被判强奸罪而非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罪与强奸罪如何划分?

赵军告诉记者,(奸淫幼女型)强奸罪与猥亵儿童罪的区分比较明确,就是看有无性器官之间的接触,或者是否以此为行为的目的。与对成年女性的强奸犯罪不同,以儿童为对象的强奸犯罪,只要有双方性器官的接触,就成立“既遂”。如果行为人性侵害的方式不是性器官之间的接触,也不以此为目的,就只能构成猥亵儿童罪。

该案审判长也表示,是否有性器官的接触是区分强奸罪(包括奸淫幼女)与猥亵儿童罪的关键。本案中,被害人的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均证明了被告人王振华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但与被害人不存在性器官的接触。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佐证了该事实。故王振华的行为系猥亵行为而非强奸行为。

立法是否应加重猥亵罪量刑?

——专家建议将猥亵儿童的从重情节细化

是否应该加重猥亵儿童罪的量刑,也是此次讨论的焦点。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邢红梅曾对2017年389份猥亵儿童罪的一审判决书进行统计分析,其中最轻判处拘役3个月,有期徒刑3年以下的判决占72.3%,21人适用缓刑。有期徒刑3—5年的判决适用较少,5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判决只有24例,占6.2%。

赵军认为,对于猥亵儿童罪,如果存在情节恶劣等情形,可以升格量刑。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情况差异很大,需要依据法律的规定和具体的案件情节来进行判断。但贴上性侵未成年人这个“标签”就一定要判很重的刑法,甚至死刑,这种观点也不够理性。

此外,是否需要加重猥亵罪的法定刑需要综合考量,与其他犯罪保持合适的梯度。“如果无限地将猥亵罪的刑罚往上提,比如把猥亵罪的法定刑提高到与强奸罪一样或差不多的程度,那在一定意义上就相当于鼓励罪犯实施更严重的强奸罪。既然量刑差不多,犯罪人很可能直接实施强奸、甚至杀人。”

郗培植则认为,当前我国猥亵儿童罪的法定刑较轻,从重处罚规定需依附于强制猥亵罪,这样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立法偏差。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是强制猥亵侮辱罪,第二款为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罪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郗培植认为,猥亵儿童罪与强制猥亵罪的所保护的法益并完全不一致,因此应较第一款更加独立,猥亵儿童罪的从重情节应当单独细化,比如猥亵多人或多次、情节恶劣等,以此来突破目前的“法理情”的困境。“这样既不违反罪刑法定的原则,案件的处理也更加科学一些。”

强奸罪的范围是否应扩大?

——“对性犯罪一味拔高认定未必有利于被害人”

公开报道显示,女童阴道有撕裂伤,构成轻伤。因没有性器官接触将王振华行为定义成猥亵而非强奸,也是公众争议的焦点。

“如果因此认为强奸罪的认定范围太狭窄,进行扩大解释,这个观点不太合适。” 郗培植表示,刑罚需要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对于刑法条文的解释一定要在语义射程之内的。

郗培植告诉记者,对于奸淫幼女我国以“接触说”为既遂标准,认定强奸需要性器官接触,如果把这一点再进行扩大解释,那么和猥亵儿童罪区别不大。

赵军认为,强奸罪和猥亵罪区分的背后是社会文化建构的结果,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现实观念脉络,并非法律或法学家的心血来潮。哪怕是在当代中国,性器官交合的观念意义与其它性行为仍然存在较大差异。

“与之相应,被迫接受性器官交合与被迫接受指交等猥亵行为所带来的被害感和心理伤害并不完全相同,因被害所伴随的社会污名效应也有一定区别,对性犯罪一味拔高认定未必有利于被害人。”

“在性别平等、性多元化等进步观念的影响下,域外相关立法对性交外延有扩大趋势。但性犯罪的设置主要还是要考虑本土实情,不能脱离具体的文化语境,要关照到当下中国的整体社会观念以及性观念的变迁,这样才不至于罪刑失衡。而且在域外,扩大性交外延的做法也并非没有负面效应,并非没有争议,我们在借鉴时还是要仔细权衡。”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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