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福建证监局)
来源:福建证监局
中林(永安)控股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福建省永安林业(维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林业)控股股东,自2024年2月19日起不再行使永安市财政局、永安市绿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永安林业4.53%股票表决权,但你公司至2024年2月26日才向永安林业发出《关于表决权委托有效期届满不再委托的通知》,永安林业于2024年2月27日披露了《关于股东表决权委托到期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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