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吕锦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吕锦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年12月30日 17:27 市场投研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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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证监局)

来源:福建证监局

吕锦程

我局对福建省永安林业(维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林业或公司)开展检查,发现以下问题:

一、重大投资项目相关披露存在问题

2022年12月,永安林业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投资建设广平县、涿州市等相关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以下简称生物质项目),在项目相关披露中存在以下问题:

项目进展情况披露不及时

涿州生物质项目于2023年10月7日暂停施工广平生物质项目于2023年11月25日暂停施工,但永安林业未及时披露停工的情况,至2024年1月2日才披露《关于暂缓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建设的公告》,迟至2024年3月29日才披露《关于停止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投资建设的公告》,并且在这两份公告中披露的项目暂缓、停工原因亦不准确

项目其他披露问题

一是“互动易”答复不准确。广平生物质项目于2023年11月25日暂停施工永安林业2023年12月13日在“互动易”上答复投资者时表述为“广平项目进展符合预期”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况。

二是遗漏披露相关会议决议。永安林业2024年3月7日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继续暂缓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建设并公告的议案》,属于生物质项目的重大事项进展,但公司未披露上述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二、控股股东表决权变化披露存在问题

永安林业股东永安市财政局、永安市绿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康投资分别持有公司4.02%、0.51%股份表决权委托给公司控股股东永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林永安),委托期间为2021年2月19日至2024年2月18日。

2024年1月16日永安市财政局、绿康投资向中林永安发出的《关于解除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表决权委托的通知》(以下简称《解除表决权通知》)称,于2024年2月19日起解除表决权委托。

2024年1月17日永安林业通过收文知悉上述《解除表决权通知》但迟至2024年2月27披露《关于股东表决权委托到期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永安林业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你作为公司董事长,对上述情形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应当强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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