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丨彭硕,雷晨
编 辑丨姜诗蔷
图 源丨视觉中国
8月26日晚间,证监会、财政部与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签署审计监管合作协议,将于近期启动相关合作事项。此举意味着,中美双方监管机构为解决中概股审计这一共同关切问题迈出了重要一步。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双方将根据合作协议对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开展日常检查与调查活动,并对合作效果作出客观评估。如果后续合作可以满足各自监管需求,则有望解决中概股审计监管问题,从而避免自美被动退市。
中金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彭文生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指出,中美双方推进跨境审计监管方面的合作,无论是对投资者还是上市公司都是好事。对于中概股而言,退市的风险有了比较大的缓释,相信对其估值也能起到一定的支撑作用。
协议签署释放积极信号
据悉,此次签署的中美审计监管合作协议,是在双方2013年执法合作谅解备忘录及2016年试点检查合作备忘录的基础上,根据双方国内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参照相关国际通行做法,总结以往双方合作经验,经过反复磋商达成的。
合作协议主要就双方对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开展日常检查与执法调查作出了具体安排,约定了合作目的、合作范围、合作形式、信息使用、特定数据保护等重要事项。
具体包括以下重点内容:一是确立对等原则。协议条款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中美双方均可依据法定职责,对另一方辖区内相关事务所开展检查和调查,被请求方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尽力提供充分协助。二是明确合作范围。合作协议范围包括协助对方开展对相关事务所的检查和调查。其中,中方提供协助的范围也涉及部分为中概股提供审计服务、且审计底稿存放在内地的香港事务所。三是明确协作方式。双方将提前就检查和调查活动计划进行沟通协调,美方须通过中方监管部门获取审计底稿等文件,在中方参与和协助下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人员开展访谈和问询。
证监会认为,协议签署释放了中美双方达成跨境监管合作的信号,为市场添加确定性、释放信心,为全球跨境合作作出示范,双方将合作为更多优质公司成长壮大提供更好的融资环境。
“中美双方推进跨境审计监管方面的合作,无论是对投资者还是上市公司都是好事。既为下一步的合作形成基础,也显示出中美双方在一些有共同利益的领域是愿意且能够合作的,释放出一个超越资本市场的积极信号。”彭文生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彭文生表示,协议签署后对中概股的估值也能起到一定的支撑作用。因为从根本上来讲,这样的风险消除后,投资者未来更多地是看它们的业绩和业务发展,退市风险对股价的影响则会大大减少。
据了解,在过去两年的时间里,外界对中概股退市风险一直有所担忧,中概股股价也普遍下挫。彭文生认为,由此产生了两方面不利影响,一方面,对现有上市公司再融资而言颇为不利,另一方面,对想要赴美上市的中国企业而言,无形中也产生了阻力。
“我国在美国上市的公司大多属于科技领域,所以对于中国科技创新领域的中概股来讲,它们可以继续利用美国市场再融资;对于未上市的科技企业而言,它们可选择的上市渠道也更加多元。”彭文生告诉记者。
他同时表示,当然,不是说未来这些企业完全没有退市的风险,但最起码在双方建立的合作基础之上,中概股整体面临的退市风险有较大的缓释。还有一点值得注意,就是本次合作为中国企业保留了在美国上市的渠道,对中国企业有效利用国外资本市场融资而言是一大利好。
审计底稿不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
据证监会介绍,本次签署的合作协议,是双方监管机构在遵守各自国内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按照对等互利原则形成的合作框架,符合国际资本市场审计监管合作的通行做法。
合作协议签署体现了三点内容:一是确立对等原则;二是明确合作范围;三是明确协作方式。协议条款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中美双方将包括协助对方开展对相关事务所的检查和调查。
证监会强调,中美双方互相审计会计底稿不涉及国家信息安全问题。审计工作底稿,是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的记录,主要包括关于企业财务信息的资料,一般不包括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企业底层数据等敏感信息。
目前,我国有280余家企业在美国上市。伴随着中国企业赴美上市,企业跨境上市和会计师事务所跨境展业日益频繁,中美双方监管机构都需要开展相应的监管执法合作,加强对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共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截至目前,30余家中国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在PCAOB注册,为中国在美上市企业提供审计服务。由于众多外国企业在美发行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事务所遍布全球,PCAOB通常与境外相应监管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对相关事务所开展日常检查与执法调查。据了解,PCAOB已与世界上50余个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机构建立相关合作机制。
中美签署跨境监管协议涉及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监管,其中涉及到审计工作底稿,对于市场担心的是否会涉及到信息安全问题,业内人士表示,审计工作底稿是事务所开展审计过程中,对其制定的审计计划、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相关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等所作的“工作记录”。
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功能是记载审计师是否依照审计准则尽职尽责地验证企业收入支出等财务信息准确性,因此一般并不包括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企业底层数据等敏感信息。
证监会人士指出,随着近年来,我国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陆续施行,相关市场主体的信息安全责任更加明确,操作上更加有章可循。企业无论在何地上市,都有义务遵守本国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这些法规的完善,也为这些企业怎样处理好底稿中的敏感信息,提供了很好的法律依据,也明确了他们的主体责任。
此外,合作协议对于合作中可能涉及少量敏感信息的处理和使用作出了明确约定,特别是针对个人信息等特定数据设置了专门的处理办法,为双方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同时保护相关信息安全提供了可行路径。
通过完善国内法规制度、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细化监管合作协议,审计监管合作中可能涉及的敏感信息将得到妥善处理。同时,这样的安排也有助于避免敏感信息“泛化”,从而使必要的商业信息可以顺畅流动,境内外中介和监管机构可以正常履职,投资者能够做出恰当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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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 林海铭 实习生 黄菁珊
责任编辑:陈悠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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