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银行|因地制宜,加速落地: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受理金控公司设立申请的点评
来源:中信证券研究
文丨肖斐斐 彭博 周基明
央行受理两家公司的金控设立申请,标志着金控监管正式进入执行实施阶段。根据时间表推演,未来2个季度或步入金控设立集中申请阶段,最早金控牌照或于年内发放,同时金控资本和杠杆水平等核心监管要求亦有望在6个月内加速落地。金控监管,对于核心金融业务为主营的主体影响较小,部分纳入金控范围的平台主体或面临资本补充和业务经营转型。
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分别受理两家公司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申请,点评如下:
▍央行受理设立申请,标志着金控监管进入执行实施阶段。
2019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就《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央行宏观审慎管理局成立后牵头的首个文件)。2020年9月2日,国常会通过《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后《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4号令,以下简称《金控办法》)正式颁布。今年以来,《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加之此次两家公司设立申请获央行受理,标志着金控监管按“从框架到细则,从范围认定到补充要求,从制定到执行”稳步推进。
▍时间表推演:“12+6”安排下,未来2个季度或步入集中申请阶段。
根据4号令,“12+6”的时间安排包括,1)对于已具备设立情形且拟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应当在《金控办法》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2)人民银行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金控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按照12个月时间进行测算,未来4-5个月或迎来金控公司的申设高峰,此外按照6个月受理时间测算,最早的金控公司有望于年内获批设立。
▍申设与转型路径:“大金控”与“小金控”或因地制宜。从此次两家公司的申请人(即,金控申设主体)情况看,“大金控”与“小金控”两种方案均为可行备选,二者差异在于:
1)“大金控”模式,即公司作为整体,将全部业务纳入金控公司主体的模式。该模式下,除《金控办法》界定的六大类金融业务外,亦将小贷、支付、征信等泛金融业务以及非金融业务也予以纳入。根据4号令,“大金控”模式需满足“金融资产占集团并表总资产的比重应当持续达到或超过85%”的要求,较适合于金融业务占主导的企业集团(以及部分严格监管主体)。
以此次申设机构之一的光大集团为例,2020年末集团总资产5.9万亿,其中光大银行(5.4万亿)、光大证券(2287亿)占比分别达90.6%/3.9%,其他子公司包括光大永明人寿、光大金控资管、光大兴陇信托、光大实业、中青旅、嘉事堂药业等。近年来,光大集团定位于“具有综合金融、产融合作、陆港两地特色优势的国有大型综合金融控股集团”,此次集团作为金控公司总体申请持牌与自身战略定位相一致。
2)“小金控”模式,即将金融业务与体内实体业务相隔离,并将金融业务纳入新设立金控公司主体的模式。对于部分兼具金融业务和实体业务且实体业务占比较大、较广的企业集团而言,“小金控”模式通过将金融业务与实体业务相隔离,在不影响实业开展的同时(尤其是资本和杠杆要求或对地产等非金融业务影响较大),助于保持业务的灵活性与创新性。从监管表态来看,我们预计该种模式的监管审批或较为严格,尤其对于近年来从严监管的小贷、支付、征信等泛金融业务而言,相关持牌主体归入金控可能性较大。
▍监管展望:金控监管核心的并表监管要求或加速落地。
4号令对机构设立门槛、全面风险管理和业务负面清单进行了严格界定和要求。但4号令中,亦有6项“另行制定”内容有待后续落地,其中最为核心的是涉及金控公司并表监管的相关内容,包括并表范围内的资本、杠杆率、资产负债率监管要求等,后续明确要求或成为金控监管松紧的关键要素。我们认为,上述待定监管内容是金控资格审批过程中的重要要件和依据,因此补充要求或在未来6个月的首批受理时限内加速落地。
▍政策影响:核心金融业务为主营的主体受影响较小,部分平台型主体或面临转型。
对于银行、证券等核心金融业务而言,过去国内基于监管资本/净资本的监管体系完善且要求严格,因此预计主营该类业务的主体,在金控的资本和杠杆监管要求下无压力。而对于部分符合金控要求的金融科技平台而言,资本杠杆、资产负债要求以及关联业务限制,或对过去的“获客-引流-变现”商业模式带来影响,资本补充与业务规范经营成为下阶段转型重点内容。
责任编辑:赵子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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