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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消息,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伙)及注册会计师曹忠志、王海豹被上海证监局开具警示函。
上海证监局公告显示,曹忠志、王海豹在执行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新材”或“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执行首次审计业务时未针对期初余额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曹忠志、王海豹首次执行宏达新材2021年年报审计业务时,一是未针对存货期初余额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并在审计底稿中予以记录;二是未获取商誉期初余额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发现商誉期初余额存在错报。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2019)第六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二、未审慎评价和说明减值事项可能产生的错报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2021年公司存货、应收账款和商誉涉及减值金额共计6.63亿元,占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92%,是导致公司2021年出现重大亏损的主要原因。你们在对存货、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等相关事项在审计意见中予以保留、未获取商誉期初余额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情况下,未审慎评价存货、应收账款和商誉涉及的减值金额可能产生的错报对利润表的影响是否具有广泛性,且未在针对保留意见出具的专项说明中详细说明上述事项对利润表的影响不具有广泛性的原因。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2019)第五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20年)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三、首次业务承接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首次承接业务过程中,未将与前任审计师沟通的情况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二是未恰当评价公司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的诚信和商业信誉。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2010)第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2022)第九条的规定。
上海证监局指出,曹忠志、王海豹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现决定对曹忠志、王海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王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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