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洁股份股票索赔:信披违法拟受处罚 投资者索赔须知

梦洁股份股票索赔:信披违法拟受处罚 投资者索赔须知
2022年12月13日 09:30 市场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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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2月13日,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梦洁股份(维权)或公司,证券代码:002397)发布公告称:“2022年12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2]7号)。梦洁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明,梦洁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1、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2021年度,梦洁股份通过员工、供应商、设立基金等渠道,以转账、支付基 金管理费、股权投资等方式,由董事长姜天武(原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李菁、董事会秘书李军、董事李建伟、原持股5%以上股东张爱纯共同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合计为11,598万元。2022年一季度,梦洁股份通过员工、子公司资金周转等方式,由姜天武、李菁、李军、李建伟、张爱纯共同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合计为1,800万元。上述资金占用构成非经营性关联交易。2、整改及配合调查情况。

  我局认为,相关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梦洁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至130万元罚款。

  2022年11月24日,梦洁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及董事长姜天武先生,副董事长李菁先生,董事李建伟先生,董事、董事会秘书李军先生,股东张爱纯女士收到了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姜天武先生、李菁先生、李建伟先生、李军先生、张爱纯女士立案”。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表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梦洁股份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

  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1月23日期间买入梦洁股份股票,且在2022年11月23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梦洁股份维权入口)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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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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