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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9日,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紫晶存储∕*ST紫晶(维权)或公司,证券代码:688086)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67号)。公司涉嫌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中国证监会已调查完毕并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经查,紫晶存储及相关人员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欺诈发行。1、《招股说明书》虚增营业收入、利润;2、《招股说明书》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1、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紫晶存储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紫晶存储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表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证券法》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章祥兵律师表示,中国证监会如最终查明紫晶存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投资者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将为紫晶存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列为共同被告。这些中介机构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与紫晶存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ST紫晶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
在2020年2月21日至2022年2月11日期间买入*ST紫晶股票,并在2022年2月11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ST紫晶维权入口)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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