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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证监局
〔2021〕143号
关于对广州奥园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州奥园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管理奥园鼎泰1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6只基金产品过程中,存在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基金财产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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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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