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对索菱实业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深交所对索菱实业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2019年09月02日 17:53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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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经查明,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索菱(维权)”)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违规情形

  2019年4月30日,*ST索菱披露《关于前期差错更正的公告》,*ST索菱对2016年、2017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和追溯调整,其中将2017年净利润由盈利14,848.79万元更正为亏损232万元,修正前后净利润差异金额为15,080.92万元,变动幅度为102%。本次追溯重述导致*ST索菱2017年业绩由盈转亏,并导致*ST索菱因2017年、2018年连续两年亏损被本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二、未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2018年7月4日,*ST索菱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根据《预案》,*ST索菱计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在价格不超过12元/股的条件下回购股份,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2018年7月25日,*ST索菱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回购股份相关事项。2019年4月18日,*ST索菱披露《关于终止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公告》,称因资金紧张,客观上无法实施此次股份回购,因此决定终止实施回购*ST索菱股份。在回购股份方案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内,*ST索菱未回购任何股份,其中,在回购实施期限过半时,*ST索菱也未根据本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ST索菱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6.7条、第11.11.1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和本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ST索菱董事长兼总经理肖行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ST索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索菱时任财务总监王大威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ST索菱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肖行亦,时任财务总监王大威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肖行亦和王大威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对于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9月2日

  (来源:深交所)

责任编辑:陈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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