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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00743--亞洲水泥(中國):獨立委員會職權範圍 来源:联交所--披露易
亞洲水泥(中國)控股公司(「本公司」)獨立委員會(「委員會」)職權範圍
1. 成員
1.1 獨立委員會(「委員會」)之成員由董事會(「董事會」)委任及罷免。委員會須由最少三名成員(「成員」)組成。
1.2 委員會全數成員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獨立非執行董事」)。
1.3 委員會主席須由董事會委任。在委員會主席及/或委任代表缺席下,餘下出席成員須推選一名成員主持會議。
1.4 委員會成員之委任可被撤回,而新委任則可透過董事會或委員會通過決議案進行。
2. 秘書
2.1 公司秘書及其代理人須擔任委員會秘書。
2.2 委員會可不時委任任何其他具備適當資歷之人士出任委員會秘書。
3. 法定人數、會議出席情況及決議案
3.1 處理事務所需的法定成員人數為兩名。於正式召開之委員會會議倘出席人數已達法定人數,會議有權行使歸屬於委員會或可由委員會行使之一切或任何授權、權力及酌情權。
3.2 成員可透過會議電話或類似通訊設備參與會議,致使所有參與會議之人士可聆聽彼此說話。
3.3 委員會於任何會議上之決議案須獲出席成員所投過半數票數通過。
3.4 經由委員會全體成員簽署的書面決議案將為有效及具效力,猶如該決議案已於正式召開及舉行的委員會會議上通過。
4. 會議舉行次數
4.1 委員會目標為每年最少舉行一次會議。倘委員會認為有需要時,應舉行額外會議。
4.2 委員會主席可酌情召開額外會議。
5. 會議通知
5.1 委員會秘書須應任何成員要求下召開委員會會議。
5.2 除非已另行協定,否則確定各次會議場地、時間及日期之會議通告,連同待討論事項之議程,須於會議日期前最少 14 日送達於委員會各成員及須出席會議之其他人士。相關文件須在會議舉行前最少3日送交委員會成員及其他與會者(如適用)。
6. 會議紀錄
委員會主席須作出安排,為於委員會會議上通過之決議案存檔,並在各次會議後合理時間內將其送交所有委員會成員傳閱,而經各成員同意後,即送交董事會所有成員。
7. 責任、權力及酌情權
委員會有下列責任、權力及酌情權:
7.1 審閱本集團、亞洲水泥集團及遠東集團間之所有交易,以確保該等交易乃按一般商業條款,於本集團一般日常業務過程中進行,並於有需要時建議董事會就該等交易採取修正方案或不進行有關交易,及適時決定於年報內作出相關披露;
7.2 為管理層制訂(如適用)指引,以供其於本集團、亞洲水泥集團與遠東集團間進行持續交易時遵從;
7.3 審閱及評估本集團、亞洲水泥集團與遠東集團間之持續關係,以確保遵守上述已制訂之委員會指引,並確保維持該關係對本集團而言仍屬公平;
7.4 分析及評估本集團、亞洲水泥集團與遠東集團間之任何潛在利益衝突;及
7.5 考慮及審閱《水泥買賣協議之補充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包括經修訂年度上限),審閱獨立財務顧問的建議以及就《水泥買賣協議之補充協議》的內容向本公司獨立股東提供建議等。
8. 匯報責任
8.1 委員會主席須於各次會議後就委員會職責範圍內所有事宜,正式向董事會匯報相關事宜之進展。
8.2 委員會須在其認為須採取行動或作出改善之任何範疇向董事會作出其認為合適之建議。
9. 授權
9.1 委員會獲董事會授權,為履行委員會職責,可向本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索取任何所需資料。
9.2 委員會獲授權就其職權範圍內之任何事宜,如有需要,可尋求外界法律或其他專業意見以履行職務,費用由本公司承擔。
9.3 委員會須獲提供足夠資源,以履行其職責。
二零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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