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853--春城熱力:持續關連交易 -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由西興能源向大唐合營企業採購熱力

01853--春城熱力:持續關連交易 -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由西興能源向大唐合營企業採購熱力
2021年04月22日 20:11 同花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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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01853--春城熱力:持續關連交易 -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由西興能源向大唐合營企業採購熱力 来源:联交所--披露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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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linProvince ChunchengHeatingCompanyLimited*吉 林 省 春 城 熱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853)

持續關連交易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由西興 能源向大唐合營企 業採購熱力

於2020年10月16日,西 興能 源與 大 唐合 營 企業 訂立2020年 供熱 協議,據 此,西興能 源可 根據其 需求在2020-2021年 供熱 期(即2020年10月20日至2021年4月6日)向大唐合營企業採購熱力。

本公 司控股 股東長春 熱力集 團持有大 唐合營 企業之35%股權,因 此,根 據上市規則 第14A章,大唐 合營企 業為長 春熱力 集團之聯 繫人及 本公司 之關連 人士。

於2020年6月11日完成西興能源收購事項後,西興能源成為本公司之全資子公司,因此大唐合營企業與西興能源之間之交易構成本公司之關連交易。

由於西興能源向大唐合營企業採購熱力只在10月至次年4月的供熱期進行,在完成西興能源收 購事項時,西興 能源與大唐合營企業之間並沒 有與採購熱力相關的現行合同且 西興能源於2020年6月11日至2020年10月19日之 間並沒有向大唐熱力採購 任何熱力。隨著2020年供熱協議 的簽訂,西興能源 開始向大唐 合營企業採 購熱 力 而從2020年10月20日至2020年11月中,於2020年 供 熱協 議 項下 的 交易金額並沒有超出上市規則第14A.76條規定可獲完全豁免的最低限度交易門檻。

由於根據上市規則第14.07條就大唐合營企業購熱持續關連交易計算之一項或以上的 適用百分 比率超過0.1%但全 部低於5%,故 根據上市 規則第14A章,大唐合營企業購 熱持續關連交易 須遵守申報、公告及年度審 核之規定,但獲豁免遵守通函、獨立財務意見及股東批准的規定。

由於西興能源 運營部門的無意及一時疏忽以 及當時不熟悉上市規則規定,董事會於關鍵時間 並未察覺大唐合營企業購熱持 續關連交易,並 因此並無根據上市規則第14A.35條 及14A.53條的規定分 別就大唐合 營企業購熱 持續關連 交易及時作出公告及設 定年度上限,而 核數師向董事會作出的確認亦 因此並未涵蓋有關年度上限是否已超出上市規則第14A.56(4)條所規定。

鑑於與大唐合 營企業地理位置相近,預期西興能源將於未來 供熱期繼續向大唐合營企業採購熱力。因此,於2021年3月29日,本公司(為其自身及代表其子公司)與 大 唐 合營 企 業 訂 立2021年 至2023年 供熱 框 架 協 議,年 期 為2021年3月29日 至2023年12月31日,以監 管向大 唐合 營企 業採 購熱 力的有 關交 易。2021年至2023年供熱框架協議的詳情載於本公司日期為2021年3月29日的公告。

2020年供熱協議

於2020年10月16日,西興 能源 與大 唐合 營企 業訂 立2020年 供熱 協議,據此,西興能源可根據其需求在2020-2021年供熱期向大唐合營企業採購熱力。

2020年供熱協議的年期為2020年10月20日至2021年4月6日。

根據2020年供熱協 議,平 峰期的購 熱價格為 人民幣40.5元╱吉 焦或假如 大唐長春第三熱電廠調整熱價,則購熱價格為經調整熱價加人民幣6.5元╱吉焦。尖峰期的購熱價格為大唐合營企業向熱源單位購熱價格加人民幣6.5元╱吉焦。自2020年10月20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期間,西興能 源向大唐 合營企業 購熱支付 的總額約為人民幣10.0百萬元。

有關各方的資料及訂立2020年供熱協議之理由

西興能源主要從 事熱力生產及供應、供應熱水、供熱管線建設及 供熱設施維護,而大唐合營企業主 要從事向長春市汽車產業開發 區提供供熱、建 設、維護及分銷服務。

西興能源在大唐合營企業的供熱服務範圍(即長春市汽車產業開發區)內營運。因此,西 興能源與大唐合營企 業地理位置相近,能夠以符合成本效 益的方式購熱,故西興能源自2019年10月開始之2019-2020年供熱期起一直向大唐合營企業採購熱力。

2020年供熱協議的條款乃由西興能源與大唐合營企業按公平原則磋商協定。

鑑於上文所述,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惟劉長春先生及史明俊先生除外)認為(i)大唐合營企業購熱持續關連 交易符合本集團及股東的整體利益,且於本集團正常業 務過程中按 照一般或更 佳商業條款 進行;及(ii)2020年供熱協 議的條款為公平合理。

由於劉長春先生為長春熱力集團董事兼董事長,史明俊先生為大唐合營企業非執行董事,故劉長春先生及史明俊先生被視為於大唐合營企業購熱持續關連交易中擁有直接或間接重 大利益。除上文 所披露者外,概 無董事被視為於大唐合營企業購熱持續關連交易中擁有重大利益。

上市規則涵義

本公司 控股股東長 春熱力集 團持有大唐 合營企業 之35%股權,因此,根 據上市規則 第14A章,大 唐 合營 企 業 為 長春 熱 力 集 團之 聯 繫 人 及本 公 司 之關 連 人 士。於2020年完成西興能源收 購事項前,西興能源 在本公司之綜合財務報表中作為合營企業核算,大唐合營企業與西興能源之間之交易並不構成本公司之關連交易。

於2020年6月11日完成西興能源收購事項後,西興能源成為本公司之全資子公司,因此大唐合營企業與西興能源之間之交易構成本公司之關連交易。

由於 西興能 源向大 唐合營 企業採 購熱力 只在10月至 次年4月 的供熱 期進行,在完成西興能源收購事項時,西興能源與大唐合營企業之間並沒有與採購熱力相關的現行合同且西興能源於2020年6月11日至2020年10月19日之間並沒有向大唐熱力採購任何熱力。隨著2020年供熱協議的 簽訂,西興 能源開始向大唐 合營企業採購熱力而 從2020年10月20日 至2020年11月 中,於2020年供 熱協 議項 下的 交易 金額 並沒有超出上市規則第14A.76條規定可獲完全豁免的最低限度交易門檻。

由於根據上市規則第14.07條就大唐合營企業購熱持續關連交易計算之一項或以上的適用百 分比率超過0.1%但全部低 於5%,故根據上 市規則第14A章,大唐合營企業購熱持續關連 交易須遵守申報、公告及年度審核 之規定,但獲 豁免遵守通函、獨立財務意見及股東批准的規定。

由於西興能源運營部門的無意及一時疏忽,而未有根據本公司《關連交易管理規定》向本公司報告大唐 合營企業購熱持續關連交易。因此,本公司及董事會於關鍵時間並不知 悉大唐合營 企業購熱持續 關連交易。在本公司 對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 度的所有潛 在持續關連 交易進行審 查的過程 中,本公 司詢問其子 公司(包括西 興能源)是否 會在截 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三個年 度中與 本公司 的關連 人士進行任何交易。西興能源 隨後告知本公司,作為其日常 業務的一部分,西興能源預計在未來的供熱期 間內繼續從大唐合營企業採購 熱源。本公司僅 是在2021年第一季度的關鍵時間,首次發現了大唐合營企業購熱持續關連交易。

於本公司察覺西興能源存在於供熱期內向大唐合營企業採購熱力的業務慣例後,本公司已隨即嚴格遵守《關連交易管理規定》,確保西興能源日後向大唐合營企業採購熱力時遵守上市規則下規管關連交易的相 關規定。鑑於與大唐合營企業地理位置相近,預期西興能源將 於未來供熱期繼續向大 唐合營企業採購熱力。因此,於2021年3月29日,本公司(為其自身及代表其子公司)與大唐合營企業訂立2021年至2023年 供熱框 架協議,年期 為2021年3月29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以監管 向大唐合營企業採購 熱力的有關交易。2021年至2023年供熱框架協議 的詳情載於本公司日期為2021年3月29日的公告。

由於西興能源運營部門的無意及一時疏忽以及 當時不熟悉上市規則規定,董事會於關鍵時間並未察覺大唐合營企業購熱持續關 連交易,並因此並無根據上市規則第14A.35條及14A.53條的規定分 別就大唐合營企 業購熱持續關連 交易及時作出公告及設定年度上限,而核數師向董事會作出的確認亦因此並未涵蓋有關年度上限是否已超出上市規則第14A.56(4)條所規定。

補救行動

為防止日後發生類似事件,本公司已實施並將實施(視情況而定)下列措施:

(a) 本公司將加強對其子公司的監察及控制,以確保其子公司將嚴格遵守上市規則下規管關連交易的相關規定以及本公司的《關連交易管理規定》。具體而言:(i) 本公司 管理層 將與其 子公司 管理層 更頻密 舉行會 議,屆 時本公 司管理層將提醒其子公司及時向本公司管理層報告任何潛在關連交易;及

(ii) 在與關 連人士 進行任 何交易 前,子 公司管 理層須 向本公 司管理 層報告有關的 潛在交 易,而 本公司 管理層 將釐定 該等交 易是否 構成上 市規則項下的關連交易,並確保相關上市規則的規定獲得遵守;

(b) 本公司將為其僱員(包括本公司子公司的僱員)安排關於關連交易的培訓課程,以加強並鞏固彼等對關連交易的現有知識和及早識別潛在問題的能力;(c) 本公司的證券部門須維持及不時更新本公司關連人士名單,並盡早將名單交予其所有子公司傳閱;及

(d) 本公司的計劃管理部門將密切監察交易總額,以確保不會超出持續關連交易的相關建議年度上限。

釋義

於本公告中,除另有界定外,本公告所用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2020年供熱協議」 指 西興能源與大唐合營企業就西興能源向大唐合營企

業購熱訂立日期為2020年10月16日的供熱協議

「2021年至2023年供熱

指 本公 司(為其 自身 及代 表其 子公 司)與大 唐合 營企業 訂 立日 期 為2021年3月29日 的 供 熱框 架 協 議,據此,大唐合營企業同意向本集團供應熱力

框架協議」

「聯繫人」 指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董事會」 指 董事會

「長春熱力集團」 指 長春市熱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本公司的控股股

東,為一 家 於1998年4月28日 在 中 國成 立 的 國 有企業,於本公告日期持有本公司股本總額約69.75%

「本公司」 指 吉林省春 城熱力股份 有限公司,一家於2017年10月

23日在中 國註 冊成 立,現 為股 份有 限公司,其H股在聯交所主板上市

「關連人士」 指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控股股東」 指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大唐合營企業」 指 大 唐 長熱 吉 林 熱 力有 限 公 司,於2017年3月23日在

中國成立的合營企業公司,由長春熱力集團及大唐吉林 發電 有限 公司 分別 擁有35%及65%。其為 長春熱力集團的聯繫人及本公司的關連人士

「大唐合營企業購熱持

指 由西 興能源 根據2020年 供熱協 議於2020年10月20日至2020年12月31日進行的購熱交易

續關連交易」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不時之子公司

「H股」 指 以港元認購及交易並於聯交所主板上市的境外上市

外資股

「上市規則」 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 則,經不時修訂、補充或以其他

方式修改

「中國」 指 中華人民 共和國,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 香港、中

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人民幣」 指 人民幣,中國的法定貨幣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幣1.00元的普通股

「股東」 指 股份持有人

「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西興能源」 指 吉林省 西興能源有 限公司(前稱長春一 汽四環動能有 限 公司),一 家於2008年10月17日在 中 國 成 立的公 司,自2020年6月11日 起 成 為 本 公司 的 全 資 子公司

「西興能源收購事項」 指 誠如本 公司日期 為2020年6月8日 的公告所 披露,本

公司向長春一汽富晟集團有限公司收購西興能源的其餘50%股權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會命

吉林省春城熱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劉長春

中國吉林,2021年4月22日

於本公告日期,非執行董事為 劉長春先生(董 事長);執行董事為楊忠實先 生、史明俊先生、徐純剛先生及李 業績先生;且獨立非執行董 事為王玉國先生、付亞辰先生及潘博文先生。

* 僅供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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