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87--京城機電股份:募集資金管理辦法

00187--京城機電股份:募集資金管理辦法
2021年02月10日 06:35 同花顺

原标题:00187--京城機電股份:募集資金管理辦法 来源:联交所--披露易

北 京 京 城 機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BeijingJingchengMachineryElectricCompanyLimited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0187)

募集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範北京京城機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募集資金的管理和運

用,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依據《證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等之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募集資金是指,公司通過公開發行證券(包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配股、增發、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公司債券、權證等)以及非公開發行證券向投資者募集並用於特定用途的資金。

第三條 募集資金到位後,公司應及時辦理驗資手續,由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

務所出具驗資報告。並應立即按照招股說明書所記載的募集資金使用計劃,組織募集資金的使用工作。募集資金的使用應堅持計劃周密、精打細算、規範運作、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四條 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照募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使用。

非經公司股東大會依法作出決議,任何人無權改變公司募集資金說明書公告的募集資金使用用途。

第五條 凡違反本辦法,致使公司遭受損失時(包括經濟損失和名譽損失),應視具體情

況,給予相關責任人以處分,必要時,相關責任人應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章 募集資金的存放

第六條 公司募集資金的存放應堅持集中存放,便於監督的原則。

募集資金應當存放於經董事會批准設立的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募集資金專戶」)集中管理。

第七條 公司在銀行設立專用帳戶存儲募集資金,並與開戶銀行簽訂募集資金專用帳戶

管理協議。

公司應當在募集資金到賬後一個月內與保薦機構、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商業銀行」)簽訂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協議至少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1. 公司應當將募集資金存放於專戶中;

2. 公司1次或12個月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且達到發行募集資金總額扣除發行費用後的淨額(以下簡稱「募集資金淨額」)的20%的,公司應當及時通知保薦機構;

3. 商業銀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對賬單,並抄送保薦機構;

4. 保薦機構可以隨時到商業銀行查詢專戶資料;

5. 公司、商業銀行、保薦機構的違約責任。

公司通過控股子公司實施募投項目的,應由公司、實施募投項目的控股子公司、商業銀行和保薦機構共同簽署三方監管協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應當視為共同一方。

公司應當在上述協議簽訂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上海證券交易所備案並公告。

上述協議在有效期屆滿前因保薦機構或商業銀行變更等原因提前終止的,公司應當自協議終止之日起兩周內與相關當事人簽訂新的協議,並在新的協議簽訂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上海證券交易所備案並公告。

第八條 公司募集資金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且因貸款安排而確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銀行

開設專用帳戶時,應堅持同一投資項目的資金在同一專用帳戶存儲的原則。

第三章 募集資金的使用

第九條 公司募集資金原則上應當用於主營業務,公司使用募集資金不得有如下行為:

1.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2. 通過質押、委託貸款或其他方式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

3. 將募集資金直接或間接提供給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聯人使用,為關聯人利用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獲取不正當利益提供便利;

4. 其他違反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的行為。

第十條 公司應當依照下列程序編製和審批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

1. 由公司項目負責部門根據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製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草案);

2. 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草案)經總經理辦公會議審查;

3. 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草案)經董事會審批。

第十一條 使用募集資金時,由使用部門(單位)填寫請領單,由董事長、總經理和總會計

師聯簽,由財務部門執行。

第十二條 使用募集資金超出計劃額度或規定時,超出額度在計劃額度10%以內(含10%)

時,由總經理辦公會議決定;超出額度在計劃額度10%以上時,由董事會批准。

第十三條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應嚴格按工程預算投入。因特別原因,必須超出預算時,按

下列程序審批:

1. 由公司項目負責部門編製投資項目超預算報告,詳細說明超預算的原因、新預算編製說明及控制預算的措施;

2. 實際投資額超出預算5%以內(含5%)時,由總經理辦公會議批准;

3. 實際投資額超出預算5%-10%以內(含10%)時,由董事會批准;

4. 實際投資額超出預算10%以上時,由股東大會批准。

第十四條 暫時閒置的募集資金可進行現金管理,其投資的產品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1. 安全性高,滿足保本要求,產品發行主體能夠提供保本承諾;

2. 流動性好,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正常進行。

投資產品不得質押,產品專用結算賬戶(如適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開立或者註銷產品專用結算賬戶的,公司應當在2個交易日內報上海證券交易所備案並公告。

使用閒置募集資金投資產品的,應當經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並應當在董事會會議後兩個交易日內公告下列內容:

1. 本次募集資金的基本情況,包括募集時間、募集資金金額、募集資金淨額及投資計劃等;

2. 募集資金使用情況;

3. 閒置募集資金投資產品的額度及期限,是否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行為和保證不影響募集資金項目正常進行的措施;4. 投資產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資範圍及安全性;

5. 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出具的意見。

第十五條 閒置的募集資金可暫時用於補充流動資金,但應符合如下條件:

1. 不得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正常進行;

2. 已歸還已到期的前次用於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募集資金(如適用);

3. 僅限於與主營業務相關的生產經營使用,不得通過直接或間接安排用於新股配售、申購,或用於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可轉換公司債券等的交易;

4. 單次補充流動資金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閒置募集資金暫時用於補充流動資金的,應當經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並在董事會會議後兩個交易日內報告上海證券交易所並公告。

補充流動資金到期日之前,公司應將該部分資金歸還至募集資金專戶,並在資金全部歸還後兩個交易日內報告上海證券交易所並公告。

第十六條 公司以自籌資金預先投入募投項目的,可以在募集資金到賬後6個月內,以募集

資金置換自籌資金。

公司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已投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自籌資金的,應當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鑒證報告及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後方可實施。

公司已在發行申請文件中披露擬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的自籌資金且預先投入金額確定的,應當在置換實施前對外公告。

第十七條 公司實際募集資金淨額超過計劃募集資金金額的部分(以下簡稱「超募資金」),可用於永久補充流動資金或者歸還銀行貸款,但每12個月內累計使用金額不得超過超募資金總額的30%,且應當承諾在補充流動資金後的12個月內不進行高風險投資以及為他人提供財務資助。

超募資金用於永久補充流動資金或者歸還銀行貸款的,應當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並在董事會會議後兩個交易日內報告上海證券交易所並公告下列內容:

1. 本次募集資金的基本情況,包括募集時間、募集資金金額、募集資金淨額、超募金額及投資計劃等;

2. 募集資金使用情況;

3. 使用超募資金永久補充流動資金或者歸還銀行貸款的必要性和詳細計劃;

4. 在補充流動資金後的十二個月內不進行高風險投資以及為他人提供財務資助的承諾;

5. 使用超募資金永久補充流動資金或者歸還銀行貸款對公司的影響;

6. 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出具的意見。

第十八條 公司將超募資金用於在建項目及新項目(包括收購資產等)的,應當投資於主營

業務。保薦機構、獨立董事應當出具專項意見,公司應科學、審慎地進行投資項目的可行性分析,並比照遵守變更募投項目的相關規定進行。

第十九條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用於與他人組建合資公司方式建設時,該合資公司應當制定

相應的募集資金管理辦法,與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一併報公司董事會審批。

第二十條 公司以發行證券作為支付方式向特定對象購買資產的,應當確保在新增股份上

市前辦理完畢上述資產的所有權轉移手續,公司聘請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就資產轉移手續完成情況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

公司以發行證券作為支付方式向特定對象購買資產或者募集資金用於收購資產的,相關當事人應當嚴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購資產的相關承諾。

第二十一條 單個募投項目完成後,公司將該項目節餘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用於其他募

投項目的,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且經獨立董事、保薦機構、監事會發表明確同意意見後方可使用。公司應在董事會會議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上交所並公告。

節餘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於人民幣100萬或低於該項目募集資金承諾投資額5%的,可以免於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況應在年度報告中披露。

公司單個募投項目節餘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用於非募投項目(包括補充流動資金)的,應當參照變更募投項目履行相應程序及披露義務。

第二十二條 募投項目全部完成後,節餘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資金淨額10%以上

的,公司應當經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且獨立董事、保薦機構、監事會發表明確同意意見後方可使用節餘募集資金。公司應在董事會會議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上交所並公告。

節餘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於募集資金淨額10%的,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且獨立董事、保薦人、監事會發表明確同意意見後方可使用。公司應在董事會會議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上交所並公告。

節餘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於人民幣500萬或低於募集資金淨額5%的,可以免於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況應在最近一期定期報告中披露。

第二十三條 項目完工後,項目負責人應負責編製項目決算書,由公司組織各相關部門進行

項目竣工驗收和工程決算審計。

第二十四條 募集資金投資的項目,應與公司有關募集資金說明書承諾的項目相一致,原則

上不應變更。對確因市場發生變化,需要改變募集資金投向時,必須按本辦法

第五章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禁止對公司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關聯人佔用公司募集

資金。

第四章 募集資金投向變更

第二十六條 公司募集資金應當按照招股說明書或者募集說明書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投項

目發生變更的,必須經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且經獨立董事、保薦機構、監事會發表明確同意意見後方可變更。

公司僅變更募投項目實施地點的,可以免於履行前款程序,但應當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並在2個交易日內報告上海證券交易所並公告改變原因及保薦機構的意見。

第二十七條 變更後的募投項目應投資於主營業務。

第二十八條 公司擬變更募投項目的,應當在提交董事會審議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上海證券交

易所並公告以下內容:

1. 原募投項目基本情況及變更的具體原因;

2. 新募投項目的基本情況、可行性分析和風險提示;

3. 新募投項目的投資計劃;

4. 新募投項目已經取得或者尚待有關部門審批的說明(如適用);

5. 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對變更募投項目的意見;

6. 變更募投項目尚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說明;

7. 上海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新募投項目涉及關聯交易、購買資產、對外投資的,還應當參照相關規則的規定進行披露。

第二十九條 公司變更募投項目用於收購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資產(包括權益)的,應當

確保在收購後能夠有效避免同業競爭及減少關聯交易。

第三十條 公司擬將募投項目對外轉讓或者置換的(募投項目在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中已全部對外轉讓或者置換的除外),應當在提交董事會審議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上海證券交易所並公告如下內容:

1. 對外轉讓或置換募投項目的具體原因;

2. 已使用募集資金投資該項目的金額;

3. 該項目完工程度和實現效益;

4. 換入項目的基本情況、可行性分析和風險提示(如適用);

5. 轉讓或置換的定價依據及相關收益;

6. 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對轉讓或置換募投項目的意見;

7. 轉讓或置換募投項目尚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說明;

8. 上海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公司應充分關注轉讓價款收取和使用情況、換入資產的權屬變更情況及換入資產的持續運行情況,並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義務。

第五章 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一條 總經理或總會計師應當每月至少召開一次辦公會議,檢查募集資金使用情況。

第三十二條 總經理或總會計師應當於每季度末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專項報告募集資金使用

情況。上述專項報告應當同時抄報監事會。

第三十三條 董事會應當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項目的進展情況,對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

情況出具《公司募集資金存放與實際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以下簡稱「《募集資金專項報告》」)。

募投項目實際投資進度與投資計劃存在差異的,公司應當在《募集資金專項報告》中解釋具體原因。當期存在使用閒置募集資金投資產品情況的,公司應當在《募集資金專項報告》中披露本報告期的收益情況以及期末的投資份額、簽約方、產品名稱、期限等信息。

《募集資金專項報告》應經董事會和監事會審議通過,並應當在提交董事會審議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上海證券交易所並公告。年度審計時,公司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出具鑒證報告,並於披露年度報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提交並披露公告。

第三十四條 獨立董事、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及監事會應當持續關注募集資金實際管理與使用

情況。二分之一以上的獨立董事、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者監事會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出具鑒證報告。公司應當予以積極配合,並承擔必要的費用。

董事會應當在收到前款規定的鑒證報告後2個交易日內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並公告。如鑒證報告認為公司募集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違規情形的,董事會還應當公告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存在的違規情形、已經或者可能導致的後果及已經或者擬採取的措施。

第三十五條 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信息披露稿由董事會秘書牽頭,會同財務部、審計部門共

同審核會簽。

第三十六條 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由公司審計部門進行日常監督。審計部門應當每半年對募集

資金使用情況進行一次專項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董事會,同時抄送監事會、董事長、總經理。

第三十七條 獨立董事有權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經全體獨立董事同意,可以聘請

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有權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經公司董事會通過並報公司股東大會批准後生效,修改亦同。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司股東大會通過之日起實施。

北京京城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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