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01084--綠新親水膠體:股份發售所得款項淨額用途變動 来源:联交所--披露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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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ENFUTUREFOODHYDROCOLLOIDMARINESCIENCECOMPANYLIMITED綠 新 親 水 膠 體 海 洋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084)
股 份 發 售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用 途 變 動
本公告由綠新親水膠體海洋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連同其附屬公司統 稱「本集團」)董事(「董事」)會(「董事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 13.09(2) 條及香港法例第 571 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XIVA 部內幕消息條文作出。
董事會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之招股章程(「招股章程」)及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六日之公告(「該公告」)。除非文義另有所指,本公告所用詞彙與招股章程及該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股份發售所得款項淨額擬定用途變動
誠如招股章程及該公告所載,本公司擬動用 21.1 百萬港元(佔股份發售所得款項淨額總額的 11.5%)在印度尼西亞建造年設計產能為 3,000 噸半精製卡拉膠的新生產廠房(「印度尼西 亞生產廠房」)。該項目投資總額預 期為 38.4 百萬港元,其中,本集
團已自其內部財務資源動用 10.8 百萬港元以收購四塊土地(「該土地」),總地盤面積為 63,370 平方米。預期印度尼西亞生產廠房開展商業生產的日期為二零二零年底左右。由於二零一九冠狀病毒病疫情及印度尼西亞政府實施重大限制公眾活動的措施,此項目的建設工程尚未開展。
本集團接獲日期為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六日由印度尼西亞東爪哇省詩都文羅土地局的函件(「該函件」),其中,本集團獲通知,該土地將受當地政府為一項收費公路建設項目而徵用所影響。本集團獲印度尼西亞法律顧問告知,該函件由印度尼西亞政府有效發出,而一旦本集團收到交出土地的賠償,或根據法庭最終裁決,本集團有責任向印度尼西亞政府交出該土地,而相關賠償將與印度尼西亞政府磋商。
鑑於上述情況,並考慮到 (a) 印度尼西亞政府將收回該土地,及 (b) 由於二零一九冠狀病毒病疫情以及相關限制措施,故印度尼西亞生產廠房的建設工程尚未開展,董事(包括非執行董事)決定,不對印度尼西亞政府最終將強制性收回的該土地進行進一步投資將符合本集團的整體利益。因此,印度尼西亞生產廠房的建設計劃將被擱置。儘管如此,董事認為於印度尼西亞進行海藻採購及加工仍甚具競爭優勢,因此,原先用於建設印度尼西亞生產廠房的所得款項淨額將重新分配至收購印度尼西亞現有並可具有類似半精製卡拉膠產能的海藻加工設施。此收購一旦完成,預計將為本集團在五年的印度尼西亞投資中獲得類似的投資回報期。本集團正在物色此類生產設施,惟尚未為此目的簽立任何指示性或確定性文件。本公司將在進行此新收購時,適時遵守上市規則的適用公告或股東批准規定。
董事確認,上述股份發售所得款項淨額擬定用途的變動並無對本集團的整體業務營運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影響。
概無其他股份發售所得款項淨額用途變動
除本公告所披露者外,董 事確認,股份發售所得款項淨額的擬定用途並無其他變動。有關所得款項淨額實際用途的詳情將於本公司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度業績公告及年報中披露。
承董事會命
綠新親水膠體海洋科技有限公司
主席兼行政總裁
陳金淙
香港,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於本公告日期,執行董事為陳金淙先生(主席兼行政總裁 )、郭東旭先生、陳垂燁先生及佘小迎先生;非執行董事為郭松森先生;及獨立非執行董事為何貴清先生、吳文拱先生及胡國華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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