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80--奧克斯國際:有關ZENTRAL之租賃協議之須予披露交易

02080--奧克斯國際:有關ZENTRAL之租賃協議之須予披露交易
2021年01月27日 17:46 同花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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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02080--奧克斯國際:有關ZENTRAL之租賃協議之須予披露交易 来源:联交所--披露易

香 港交 易及 結算 所有 限公 司及香 港聯 合交 易所 有限 公司 對本 公告之 內容 概不 負責,對 其準 確性 或完 整性 亦不 發表 任何 聲明,並明 確表 示概 不就 因本 公告 全部 或任 何部份 內容 而產生 或因倚 賴該等 內容而 引致的 任何損 失承 擔任何 責任。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2080)

有關ZENTRAL之租 賃 協議 之須予 披露 交 易

租賃 協議

於二 零二一 年一月 二十七 日,TopSmarties(作為業 主)與 洋溢(作為 租戶)就有關 物業訂 立租賃 協議,以 重續Zentral經營 所在物 業的租 約。

上市 規則 之涵 義

根據 香港財 務報 告準則 第16號「租賃」,本公司 將確 認一項 資產,即 其於租 賃協 議項下作 為承 租人 使用該 物業 的權 利。因此,根據上 市規 則第14章,訂立 租賃 協議將 被本公 司視為 收購資 產。

由於本 公司根據香 港財務報告 準則第16號 確認的使用 權資產價值 計算的一項 或多項適用 百分比率(定 義見上市 規則第14章)超過5% ,但所有 該等比 率均低於25%,故根據租賃 協議擬 進行的交 易構成本 公司的須 予披露交 易,因而須 遵守上 市規則第14章項下 的通告 及公告 規定。

緒言

董事 會宣 佈,於二 零二 一年 一月 二十 七日,TopSmarties(作為 業主)與洋 溢(作為 租戶)就 有關 物業訂 立租賃 協議,以 重續Zentral經營 所在物 業的租 約。

租賃 協議

租賃協 議的主 要條款 載列 如下:

日期: 二零二 一年一 月二十 七日

業主: TopSmartiesLimited

租戶: 洋溢投 資有限 公司,本 公司之 間接 全資附 屬公司

該物業: 加州大 廈4樓及5樓全層 以及4樓 露台

年期: 自二零 二一年 一月一 日開始 至二零 二二年 十二月 三十一 日屆滿(包括 首尾兩 日),為期 兩年

洋溢可 選擇按 租賃協 議所載 的相同 條款及 條件繼 續租賃 該物業,於原 定的 期限 屆 滿後 續期 另外 兩年,惟需 按 業主 與洋溢協 定的新 租金或 按照租 賃協議 條文釐 定的其 他金額 繼續租 賃。就 此而 言,洋 溢須 按業 主 要求 簽立 一份 新 租賃 協議,以訂 明於 經重 續年 期內租 賃該 物業 的新租 金及 所有 其他條款 及條件。

應付代 價: 根據 租賃 協議,洋溢 應付 租金 總額 為21,000,000港 元,將 以

本集 團內部 資源 撥付。洋溢須 於每 個曆 月首日 提前 支付 月租。此 外,洋 溢需 就業 主於 一般 時 間內 為該 物業 提 供的 空調服務 及為該 物業及 樓宇提 供的維 修及管 理服務 支付服 務費並支付額外空調 費、水費、電費、燃氣費及差餉,以 及香港政府 或其他 法定機 構就該 物業或 向擁有 人或佔 用者所 徵收或收 取之其 他費用。

用戶: 該物 業僅 可由 洋 溢用 作經 營音 樂 餐廳、酒 吧、吧 廳 及舞 蹈

會所。

擔保

根據 租賃 協議,洋溢 將促 使其 母公 司(即本 公司)簽 訂擔 保以 擔保 洋溢 切實 及準 時地支付租金、因 租賃協議招致 的其他費用及 支出,以及確 保洋溢準時履 行及遵守對租 賃協議中 所載及 ╱或隱 含的 所有契 諾、條件、條款及 協定。

有關 訂約 方的資 料

本集團 及洋溢

本集 團主 要 於香 港從 事 經營 會所、餐廳 及酒 吧 門市 業務,並於 中國 提 供物 業管 理 服務。

洋溢為 本公司 之間接 全資 附屬公 司,主要 於香港 從事提 供行政 服務。

業主

業主主 要從事 物業開 發及 投資。

就董事經作 出一切合理查詢 後所深知、盡 悉及確信,業 主及其最終實 益擁有人均為 獨立於本 公司及 其關連 人士 的第三 方。

訂立 租賃 協議的 理由 及裨 益

茲提述 本公司 於二零 一九 年九月 十二日 就有關 該物業 原本(由業 主TopSmarties與 租戶洋溢簽訂,期限由二零一 九年十一月一 日至二零二零 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為期十 四個月)的租賃 協議相 關的須予 披露交 易刊發 的公告。Zentral是一間由 本集團 經營的 會所,目前在 該物業運 營。該物業 由本集團 以租賃方 式佔用,該 物業原定的 租賃協議 已於二 零二 零年 十二 月三 十一 日屆 滿。本 集團 旨在 保持 其於 香港 的領 先娛 樂服 務及 場地提供商地位。該物業租約 透過訂立租賃 協議重續,將使 本集團透過Zentral向目標 客戶持續 提供優 質服務 及繼 續發展 其與活 動主辦 方的關 係。

租賃 協議的 條款(包 括洋溢 就此 應付 的租 金)乃 由業 主及 洋溢經 考慮 該物 業附 近可資比較 物業 的現 行市 場價 後公 平磋 商釐 定。訂 立租 賃協 議對 於確 保本 集團 會所 業務 分

部的持續經 營而言屬必要。因此,董事會 認為租賃協議 的條款屬公平 合理且符合本 集團及股 東的整 體利益。

上市 規則 之涵義

根據 本 公 司所 採 納的 香 港 財務 報 告 準則 第16號「租 賃」,本公 司 將 確認 一 項資 產,即其於租 賃協議 項下作為 承租人 使用該 物業的 權利。因此,根據上 市規則 第14章,訂 立租賃協 議將被本 公司視為 收購資 產。本公司 確認的使 用權資 產的價值 約為20.3百萬 港元。折現年 利率為3.5%(相等於本公 司於租賃協 議期間的增 量借款利率),已用作計 算租賃協 議項下 的租賃 付款 現值。

由於 本公 司根 據香 港財 務報 告準 則第16號確 認的 使用 權資 產價 值計 算的 一項 或多 項適用百分比率(定義 見上市規則第14章)超過5% ,但所有該等 比率均低於25% ,故根 據租賃協議擬 進行的交易構成 本公司的須予 披露交易,因 而須遵守上市 規則第14章項 下的通告 及公告 規定。

釋義

於本公 告內,除 非文義 另有所 指外,下 列詞 彙具有 以下涵 義:

「董事 會」 指 董事會

「本公 司」 指 奧克 斯國 際控股 有限 公司,一間根 據開 曼群 島法 律

註冊 成立 的有限 公司,其已 發行股 份於 聯交 所主 板上市

「關連 人士」 指 具有上 市規則 賦予該 詞的 涵義

「董事」 指 本公司 董事

「本集 團」 指 本公司 及其現 時附屬 公司 的統稱

「港元」 指 港元,香 港法定 貨幣

「香港」 指 中華人 民共和 國香港 特別 行政區

「業主」或「TopSmarties 」 指 TopSmartiesLimited ,一間 於香港 註冊成 立的私 人

股份有 限公司

「上市 規則」 指 聯交所 證券上 市規則

「洋溢」 指 洋溢 投資 有限公 司,一 間於 香港註 冊成 立的 私人 股

份有限 公司,及 為本公 司之間 接全 資附屬 公司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中華

人民共 和國澳 門特別 行政 區及台 灣

「該物 業」 指 於本公告「租賃協議 — 該物業」一節中提及更多相關

細節的 物業

「股份」 指 本公司 股本中 每股面 值0.01港元 的普通 股

「股東」 指 股份持 有人

「聯交 所」 指 香港聯 合交易 所有限 公司

「租賃 協議」 指 TopSmarties(作為業主)及洋溢(作為租戶)就該物業

訂立的 日期為 二零二 一年一 月二十 七日的 租賃協 議

「% 」 指 百分比

承董 事會命

奧克 斯國際 控股有 限公司

主席

鄭江

香港,二 零二一 年一月 二十七 日

於 本公告 日期,執 行董事 為鄭江先 生、陳漢 淇先生、梁嵩巒 先生及沈 國英女 士;及獨立 非執 行董事 為潘昭 國先生、鮑小豐 先生及 婁愛東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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