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00096--YUSEI:須予披露交易 - 收購中國長春市之土地 来源:联交所--披露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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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SEIHOLDINGSLIMITED友成控股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編號:96)
須予披露交易收購中國長春市之土地
董事會宣佈,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本公司之非全資附屬公司吉林友成與長春土地局訂立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藉以向長春土地局收購位於中國長春市之該土地,總代價為人民幣31,000,000元。該土地之許可用途為工業用地。
由於收購事項之一項或多項適用百分比率超逾5%,但該等百分比率均非25%或以上,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十四章,收購事項構成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交易,須遵守申報及公告之規定,但獲豁免遵守通函及股東批准之規定。
收購事項之背景
董事會宣佈,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本公司之非全資附屬公司吉林友成與長春土地局訂立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內容有關吉林友成以總代價人民幣31,000,000元收購位於中國長春市之該土地。長春土地局在公開招標拍賣中推售該土地,而吉林友成參與了該項競投並最終中標該土地。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之主要條款載列如下: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之詳情
日期: 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
訂約方: (1)吉林友成,為本公司之非全資附屬公司(作為買方)
(2)長春土地局(作為賣方)
據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長春土地局為上市規則下界定之中國政府機關。
標的事項: 該土地之土地使用權。
該土地位於中國長春市經開區,地盤面積約為78,675平方米。
許可土地用途及年期
工業用地,由該土地交付之日起為期50年。
完成
長春土地局須於全數結清代價後,以空置地盤的形式向吉林友成交付該土地。
代價
人民幣31,000,000元,即在長春土地局舉行之公開招標拍賣中最終中標出價之價格。
付款條款
代價須按以下方式支付:(1)已於本公告日期前結清保證金為數人民幣15,500,000元 (即代價之50%);及(2)須於二零二零年十月三日式之前支付餘額為數人民幣15,500,000元。 於本公告日期,吉林友成擬動用內部資源以現金全數結清代價。
進行收購事項之理由及裨益
本公司為一間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豁免有限公司,及為一間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本集團主要從事模具製造、模具及塑料零部件生產及貿易。
本集團計劃為吉林友成興建新工廠,以配合其業務擴展,而收購事項正好配合本集團整體業務發展策略。
收購事項由長春土地局以公開招標拍賣之方式進行。代價反映吉林友成提出之最終標價,並經考慮(其中包括)長春市可比較土地和建築物之當前市價後釐定。董事認為,收購事項之條款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股東之整體利益。
有關訂約方之資料
吉林友成為本公司之非全資附屬公司,由本集團擁有65%,餘下之35%由吉林東光集團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國成立之國有企業)擁有。吉林友成主要經營業務為生產及銷售塑料零部件。
長春土地局為中國地方政府機關,負責(其中包括)出售長春市土地之土地使用權。
上市規則之涵義
由於收購事項之一項或多項適用百分比率超逾5%,但該等百分比率均非25%或以上,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十四章,收購事項構成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交易,須遵守申報及公告之規定,但獲豁免遵守通函及股東批准之規定。
釋義
除文義另有所指外,在本公告內使用之詞彙具有下列涵義:
「收購事項」 指吉林友成根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收購該土地
「董事會」 指本公司董事會
「本公司」 指YuseiHoldingsLimited友成控股有限公司*,一家於開曼群島註冊 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
「代價」 指人民幣31,000,000元,即吉林友成就收購事項應付之總代價
「董事」 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團」 指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香港」 指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該土地」 指 一幅位於中國長春市經開區之土地,地盤面積約為78,675平方米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指 吉林友成與長春土地局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訂立之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內容有關授予該土地之土地使用權
「上市規則」 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 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人民幣」 指 人民幣,中國法定貨幣
「長春土地局」 指長春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為中國地方政府機關及該土地之賣方
「吉林友成」 指吉林東光友成機工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國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 為本公司之間接非全資附屬公司
「聯交所」 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在本公告中,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中國政府機關」及「附屬公司」等詞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
承董事會命
友成控股有限公司*
增田勝年
主席
中國,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
於本公佈刊發日期,執行董事為島林學步先生及許勇先生;非執行董事為増田勝年先生及増田敏光先生;獨立非執行董事為羅嘉偉先生、范曉屏先生及高林久記先生。
*僅供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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