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08321--泰錦控股: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来源:联交所--披露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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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 KAM HOLDINGS LIMITED泰錦控股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8321)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茲通告泰錦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將於二零二零年十月三十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時正假座香港中環皇后大道中99號中環中心12樓2室舉行股東週年大會,以處理下列事項:
普通決議案
1. 省覽及採納截至二零二零年四月三十日止年度之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經審核綜合財務報表、董事(「董事」)會報告以及本公司獨立核數師報告。
2.(A)重選劉宏立先生為獨立非執行董事;及
(B) 重選劉潭影女士為執行董事。
3. 授權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釐定董事之酬金。
4. 續聘開元信德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為本公司之獨立核數師,任期直至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止,並授權董事會釐定其酬金。
5. 作為特別業務,考慮及酌情批准下列決議案為普通決議案(無論經修訂與否):A. 「動議:
(a) 在本決議案第(c) 段之限制下,一般及無條件批准董事於有關期間( 定義見下文)行使本公司一 切權力以配發、發行 及處置本公司股 本中之額外股份(「股份」)或可換股證券或購股權、認股權證或可認購任何股份或該等可換股證券之類似權利,以及作出或授出可能要求董事行使以上權力之要約、協議或購股權;(b) 本決議案第 (a) 段所指批准將授權董 事於有關期間內提出或授出 可能要求在有關期間結束後行使上述權力之要約、協議及購股權;
(c) 除根據(i) 供股( 定義見下文);(ii) 行使認股權證以認購股份或行使根據本公司採納的任何 購股權計劃所授出之購股權;或 (iii) 根 據本公司不時之組織章 程細則(「組織章程 細則」)進行之配發及發 行股份以代替股份全部或部分股息之以股代息計劃或類似安排外,董事根據本決議案第 (a) 段之批准所配 發或將有條件或無條件同意配 發( 不論根據購股權或其他方式)之股份總數,不得超過於通過本決議案日期 之已發行 股份總數 之20%,而上述批 准亦須 受此限制,惟 倘其後進行任何股份合併或分拆,緊接該合併或分拆前後可發行股份最高數目佔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比必須相同,而股份之最高數目將相應作出調整;及
(d) 就本決議案而言:
「有關期間」指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直至下列較早者為止期間:
(1) 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
(2) 組織 章程細則或 任何適用 法例規定本 公司須舉 行下屆股東 週年大會之期限屆滿;及
(3) 本公 司股東於股 東大會上 以普通決議 案撤回或 修改本決議 案所賦授權;及
「供股」指在董事指定之期間內,向於指定記錄日期名列本公司股東名冊之股份持有人按彼等當時之持股比例提呈發售股份;惟董事可就零碎權益,或顧及適用於香港以外任何地區之法律或任何認可監管機構或任何證券交易所的規定,作出董事可能認為必要或權宜的排除或其他安排。」
B. 「動議:
(a) 受本決議案第 (b) 段所規限,一般及無條件批准董事於有關期間( 定義見下文)內行使 本公司一 切權力,根據所 有適用法 例及╱或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GEM 證券上市規則或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規定(經不時修訂)並受此所規限,在聯交所或任何其他本公司證券可能上市並就此獲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聯交所認可之證券交易所購回股份;
(b) 本公司根據本決議案第(a)段之批准於有關期間可能購回之股份總數,不得超過本決議案獲通過之日已發行股份總數 之10%,而根 據本決議案第 (a) 段授出之授權亦須受此限制;及
(c) 就本決議案而言:
「有關期間」指由本決議案通過之日起至下列最早者止期間:(i) 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
(ii) 組織 章程細則或 任何適用 法例規定本 公司必須 舉行下屆股 東週年大會之期限屆滿;及
(iii) 本公 司股東於股 東大會上 以普通決議 案撤回或 修改本決議 案所賦授權。」
C. 「動議待召開本大會的通告所載第5A 及5B 項決議案通過後,透過加上相當 於本公司根據召開 本大會的通告所載 第5B 項決 議案授出之權力購 回的 股份總 數之數 目,擴 大根據 召開本 大會的 通告所 載第5A 項 決議案 授予董事行使本公司權力以配發、發行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本公司額外證券的一般授權,惟該數目不得超過本決議案通過日期之已發行股份總數的10%。」
承董事會命
泰錦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執行董事
徐子花
香港,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註:
A. 為確認股東是否有權出席上述大會並於會上投票,本公司將由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三日( 星期五)至二零二零年十月三十日(星期五)(包括首尾兩日)期間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期間不會登記任何股份轉讓。為確定出席上述大會及於會上投票資格之權利,所有股份過戶文件連同相關股票須於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二日(星期四)下午四時三十分或以前送達本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寶德隆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北角電氣道148號21樓2103B室。
B. 凡有權出席上述大會並於會上投票之本公司任何股東,均有權委派其他人士作為其委任代表出席大會及代其投票。凡持有兩股或以上本公司股份之股東可委任一名以上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會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須為本公司之股東。
C. 代表委任表格及已簽署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經公證人簽署證明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副本,必須於上述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前,即香港時間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八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時正或以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寶德隆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北角電氣道148號21樓2103B室,方為有效。
D. 填妥及送交代表委任表格後, 閣下仍可依願親身出席上述大會(或其任何續會)並在會上投票,在此情況下,代表委任文據將被視為撤銷論。
E. 倘任何股份之持有人為聯名持有人,則其中任何一名聯名持有人均可親身或委派代表就有關股份投票,猶如其為唯一有權投票者;惟倘超過一名該等聯名持有人出席上述大會,則經由排名首位之人士不論親身或委派代表投票後,其他聯名持有人之投票概不獲接納。
F. 隨函附奉上述大會適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G. 於上述大會上之任何表決均須以投票方式進行。
H. 代表委任表格須由本公司股東或其書面正式授權之授權人簽署。倘委任人為法團,則代表委任表格須加蓋公司印鑑,或由公司負責人、授權人或其他授權人士簽署。
I. 有關本通告第2項所載的普通決議案,擬重選連任的董事履歷詳情,已載列於本公司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二日刊發的通函附錄二。
J. 有關本通告第5B 項所載有關建議股份購回授權的普通決議案,一份載有股份購回授權的說明函件已載列於本公司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二日刊發的通函附錄一。
於本公告日期,執行董事為徐子花女士( 主席)及劉潭影女士;獨立非執行董事為劉宏立先生、嚴建平先生及李懿軒女士。
本公告的資料乃遵照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GEM 證券上市規則而刊載,旨在 提供有關本公司的資料;董事 願就本公告的資料共 同及個別地承擔全部責任。各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其所知及所信,本公告所載資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屬準確完備,沒有誤導或欺詐成分,且並無遺漏任何事項,足以令致本公告或其所載任何陳述產生誤導。
本公告將由其刊發日期起至少7日可於聯交所網站www.hkexnews.hk「最新公司公告」一頁可供查閱。本公告亦將刊載於本公司網站www.taikamholdings.com及可供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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