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泰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犯事”被监管,副总经理受公开谴责

恒泰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犯事”被监管,副总经理受公开谴责
2020年07月03日 09:48 资本邦

原标题:恒泰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犯事”被监管,副总经理受公开谴责 来源:资本邦

7月3日,资本邦获悉,恒泰证券近日收到证监会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函,原因是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存在。

融资融券业务“犯事”

经查,2018年上半年,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包括协助资金分配划转,协助“垫资开户”、规避客户适当性管理要求,协助放大两融授信额度;将客户信用资金账户、信用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等。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此外,未对客户规避融资融券标的管理情况予以有效监控,对融资标的变更审批流程不规范,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等存在缺陷。

证监会表示,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应当对上述问题予以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内蒙古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同时,公司应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刘全胜、余安义、陈褘杰、陈建功等人,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内部经济问责,并向内蒙古证监局书面报告结果。

负责人与副总经理均受到处罚

此外,余安义作为恒泰证券机构交易部负责人、陈褘杰作为恒泰证券机构交易部相关团队负责人,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陈建功作为恒泰证券机构交易部合规专员,在知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后未及时向公司合规部门报告,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采取如下行政监督管理措施:认定余安义、陈褘杰为不适当人选,自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与经纪业务相关职务。认定陈建功为不适当人选,自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相关职务。

刘全胜作为恒泰证券时任副总经理分管机构交易部,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通过证监会官方网站对予以公开谴责。

天风证券总价不超过约45亿元收购

今年3月,中国证监会核准天风证券受让恒泰证券5.32亿股,占总股份总数20.43%。这也意味着,天风证券顺利成为恒泰证券第一大股东。根据公告,天风证券拟以每股5.76元,总价不超过约45亿元收购恒泰证券7.81亿内资股,占其已发行股份的29.99%。交易获批后,天风证券是公司第一大股东,第二大股东包头华资实业占股11.2%。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恒泰证券实现收入及其他收益38.47亿元,同比增长83.23%;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7.41亿元,上年度为净亏损6.73亿元;基本每股收益0.25元,董事会建议不进行利润分配。

报告期内,新开户4.91万户,客户总数达到236.98万户,较2018年末增长1.32%;客户托管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17,649.44百万元,较2018年末增长8.78%;股基交易额为16041.81亿元,较2018年增长32.40%;股基市占率为0.59%,较2018年下降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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