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提问:
董秘您好,北京时间作为公司持股超过5%股份的股东,在股权转让前是否应该提前披露一下?而且北京时间是公司性质,该股东原本通过另外一个公司持有股票,现在将股票低价转让给个人,是否存在合理性?依据是什么?再就是北京时间 当初的承诺说破坏就破坏,没有任何的惩罚性措施,仅仅以致歉的方式草草了事,是否意味着其他股东所做的承诺也可以随意改变?
董秘回答(天阳科技SZ300872):
您好,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发布过北京时间的减持计划,可详见《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1-057。其股东弘基管理转让的股份情况公司亦在相关致歉公告中做了详细描述,主要是因为弘基管理拟注销,故将其持有股份转让给弘基管理实际控制人和受益人秦瑶本人,此项大宗交易股份在实际拥有人自我不同主体间过户的安排,未导致天阳科技股份直接流入市场、不涉及第三方,但事实上违反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承诺,本次交易受让方秦瑶本人同意自受让之日起,其本人就该等股份锁定6个月不予转让,并且承诺未来对外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至于惩罚性措施,是由相关监管机构结合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给予处罚。公司会提醒相关股东严格遵守在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中作出的公开承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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