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提问:
非常感谢贵公司关于安全生产费的回复,想进一步了解下,贵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均适用财政部财企〔2012〕16号《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吗?如果不是,请问哪些公司适用、哪些公司不适用呢?区分是否适用上述规定的标准是什么呢?谢谢!
董秘回答(厦门象屿SH600057):
尊敬的投资者,您好!财政部财企〔2012〕16号《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公司属于上述规定范围的相关子公司适用该办法。感谢您对厦门象屿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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