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提问:
既然法院认定富裕公司、年富供应链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说明此次重组没有任何合法续存的理由,那么重组各方(深创投、苏州亚商、上海亚商华谊、上海映雪、上海亚商投顾、广西红土铁投、刘志新、宋济基)因此次重组获得的股份难道有合法存在的理由吗?皮之不存 毛将焉附?如果没有什么见不得人的,请你公司正面回答一下。
您好,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公司已对判决书主要内容进行公告,全文详见“中国裁判文书网”),富裕控股、李文国等犯合同诈骗罪,追缴其名下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返还上市公司。未涉及其他股份。同时,刑事判决书明确:各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合同诈骗所得包括宁波东力并购对价 21.6 亿元等,依法应予追缴或责令退赔,返还公司。未弥补部分,责令被告单位富裕控股、年富供应链和被告人李文国、杨战武、刘斌分别予以退赔。根据上述生效判决内容,后续公司将协助司法机关积极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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