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提问:
7月18日,当日证监会举办的投行并购专题业务培训上,“重组方不得适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的规定,变更其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即无论是强制承诺还是自愿承诺,在承诺履行阶段都不能变更。 不要回头为他人做嫁衣,请务必转告国资委和大股东。
董秘回答(ST沪科SH600608):
投资者您好,您的意见和建议我们会及时转达。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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