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中社12月30日电根据福建证监局在2024年12月30日发布的公告,中林(永安)控股有限公司因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经查,该公司自2024年2月19日起不再行使其控股股东永安林业(维权)(000663)及永安市绿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永安林业4.53%股票表决权,但直到2024年2月26日才向永安林业发出相关通知。
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福建证监局要求中林(永安)控股有限公司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提醒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如对该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文章来源:财中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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