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券商要求不再为公司提供保荐服务,并解除相关保荐协议! 来源:投行业务资讯
*ST德奥(002260)收到深交所关注函。公司2月8日公告称,联储证券认为公司已不具备恢复上市的条件,不再为公司提供恢复上市保荐服务,并解除相关保荐协议。深交所要求说明公司是否满足申请恢复上市条件,并于2022年2月10日前对外披露。如否,请撤回恢复上市申报材料。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德奥通航”)2022 年 2 月7 日收到公司恢复上市保荐机构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储证券”)发来的《关于终止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恢复上市保荐的通知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6 月 14 日,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储证券”或“我方”)与贵司签署《关于推荐恢复上市、委托股票转让持续督导之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贵司委托我司为贵司恢复上市提供推荐服务。协议签署后,我司已于 2020 年 7 月初协助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恢复上市申请文件。
鉴于:
1、公司 2020 年、2021 年 1-9 月份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熟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2,699.45 万元、-2,469.29 万元,预计公司 2021 年全年将继续亏损,持续经营能力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已不符合恢复上市条件。
2、2020 年 11 月,广州农商行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就贷款本金、利息、罚息等合计约 25 亿元的资金承担差额补足义务。截至目前,该案件尚在审理中,公司对该案件的义务承担情况尚无定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
3、公司重整引入的投资人曹升等与迅图教育巳出现不和迹象,对后续公司经营存在较大不利影响。
鉴于以上情形,并基于《协议书》“第一部分推荐恢复上市“第三章第五条约定“在推荐甲方恢复上市过程中,如果乙方经合适的审核程序,有充分理由认为甲方不具备恢复上市的条件,乙方可以不再推荐甲方恢复上市”,我方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公司已不具备恢复上市的条件。综合以上情形,我方特通知贵司,自贵司收到本通知之日起,我方不再为贵司恢复上市提供推荐服务,并解除与贵司答订的《关于推荐恢复上市、委托股票转让持续督导之协议书》“第一部分推荐恢复上市”的有关约定,请贵司尽快公告相关事项并更换保荐机构或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回恢复上市相关申报材料。
特此公告。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8 日
2022 年 2 月 8 日,你公司公告称收到恢复上市保荐机构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储证券”)《关于终止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恢复上市保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联储证券鉴于:
1、你公司 2020 年、2021 年 1-9 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2,699.45 万元、-2,469.29 万元,预计公司 2021 年全年将继续亏损,持续经营能力有较大不确定性,已不符合恢复上市条件。
2、2020 年 11 月,广州农商行提起诉讼,要求你公司就贷款本金、利息、罚息等合计约 25 亿元的资金承担差额补足义务。截至目前该案尚在审理中,你公司对该案件的义务承担情况尚无定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
3、你公司重整引入的投资人曹升等与迅图教育已出现不和迹象,对后续公司经营存在较大不利影响。
鉴于以上情形,联储证券称有充分理由认为你公司已不具备恢复上市的条件,不再为你公司提供恢复上市保荐服务,并解除相关保荐协议。
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请结合联储证券终止恢复上市保荐工作并认为你公司已不具备恢复上市条件的情况,你公司 2022 年 2 月 7日披露的《民事判决书》显示你公司存在违规担保情形且需承担赔偿责任,你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争议显示重整投资人曹升等与第一大股东迅图教育之间的矛盾已对你公司治理结构产生的影响,恢复上市申请材料的完备性等,逐项对照《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2.1 条和第 14.2.13 条规定,说明你公司是否满足申请恢复上市条件,并于 2022 年 2 月 10 日前对外披露。如否,请撤回恢复上市申报材料。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2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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