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吴莉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吴莉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1年06月08日 21:05 同花顺

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吴莉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来源:证监会网站

吴莉萍:

经查,你与吴一萍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2020年12月23日至2021年4月6日,你们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深圳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同洲(维权))股份40,921,621股,约占公司总股份的5.4858%。你在增持*ST同洲股份累计比例达到其已发行股份的5%时,未按规定停止买入上市公司股份。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下同)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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