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证券--银行业《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点评:监管日趋严格 短期影响有限

东莞证券--银行业《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点评:监管日趋严格 短期影响有限
2021年04月07日 15:29 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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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东莞证券--银行业《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点评:监管日趋严格 短期影响有限 来源:金融界

事件:

4月 2日,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起草了《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附加监管规定》)。此次发布的《附加监管规定》是对 2018年 11月《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的完善补充,同时也将不同银行的经营、监管作了更精细化划分。对大型优质银行的经营影响不大,短期内对资产质量一般的中小型银行会带来一定经营压力。

点评:

政策完善:2018年11月,一行两会发布了《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主要制定了系统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框架。随后在2019年11月,《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出台,根据我国银行业为主导的金融行业格局的实际情况,央行与银保监会首次对D-SIBs的评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文件在2020年12月正式生效,正式确定了对D-SIBs的监管框架。作为对前期工作的完善,本次《附加监管规定》出台符合预期。

政策核心内容:《附加监管规定》分为总则、附加监管要求、恢复与处置计划、审慎监管、附则等五章,共二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立法目的和工作机制。明确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要求,加强宏观审慎管理。

(2)明确附加监管要求。建立附加资本、附加杠杆率、流动性、大额风险暴露等附加监管指标体系。

将系统重要性银行分为五组,第一组到第五组的银行分别适用0.25%、0.5%、0.75%、1%和1.5%的附加资本要求。除第五组外,第一组到第四组组间的附加资本要求仅差0.25%,组内暂不设置差异化的附加资本要求。文件对D-SIBs的要求要低于G-SIBs的要求,G-SIBs下第一组到第五组的银行分别适用1.0%、1.5%、2.0%、2.5%和3.5%的附加资本要求。本规定中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与宏观审慎评估(MPA)中的附加资本要求不互相替代,若银行同时被认定为D-SIBs和G-SIBs,附加资本要求不叠加,采用二者孰高原则确定。

附加杠杆率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在满足杠杆率要求的基础上,应额外满足附加杠杆率要求。附加杠杆率要求为其附加资本要求的50%,由一级资本满足。

(3)明确恢复与处置计划要求。将恢复计划与处置计划(又称“生前遗嘱”)作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的一项重要工具,能有效降低系统性风险,整体内容与2月银保监会出台的《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大致相同,实施范围为表内外资产3000亿以上的商业银行+系统性重要银行。通过恢复与处置计划的制定和审查,提前制定面对重大风险的处置措施,提高自救能力,防范“大而不能倒”风险。

(4)明确审慎监管要求。明确系统重要性银行的信息报送、风险数据加总和公司治理要求,建立监 管合作与信息共享机制。评估附加资本要求、流动性、大额风险暴露、处置、监测分析、压力测试、附加监管要求等关键指标,强化事前预警,避免内生性风险的出现以及风险之间交叉传播。经营和监管条件的差异化不断扩大,未来银行差异化发展步伐将会更进一步。

整体影响:短期内,《附加监管规定》对行业整体影响不大,对初入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的银行给予1年宽松期,为了维持金融机构稳定性,预计政策最终将会审慎推行。中长期看,监管层关注金融系统中的风险问题,为维持金融系统的长期稳定发展,《附加监管规定》符合市场监管趋严的预期。《附加监管规定》对资产质量有较高的要求,对于资本充足率较高的国有大行以及招商银行等影响较小;对部分资本充足率不高,内生性较差的中小行如果被纳入系统重要性银行将会面临较大压力,主要为对资本补充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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