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宜华生活终止上市,股民该如何维权权益? 来源:俞强律师
2021 年 1 月 19 日至 2021 年 2 月 22 日,公司股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每日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 1 元。上述情形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3.2.1 条第(一)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3.1.5 条、第 13.2.1 条和第 13.2.7 条的规定,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3.1.7 条、第 13.2.11 条和第 13.6.1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公告本决定之日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3.1.8 条的规定,公司应当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股份转让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 45 个交易日内可以转让。公司如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不服,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本决定之日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复核。
而在此之前于2020年4月26日公司发布公告,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深专调查字2020164 号),“因你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司进行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宜华生活(600978)于2020年04月26日(周日)晚间公告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根据宜华生活(600978)公开披露的信息,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俞强律师提示股民参与集体索赔应符合以下条件:于2020年04月26日(含当天)前买入该股票并在2020年4月27日(含当天)卖出的投资者可通过微信搜索小程序“俞强律师”进行在线登记索赔。
关于股民提起的虚假陈述索赔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管辖法院做了明确规定,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特区城市、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才具备股民索赔诉讼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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