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出东方:是否存影响公司收回投资不利因素?

日出东方:是否存影响公司收回投资不利因素?
2020年02月11日 23:04 资本邦

原标题:日出东方:是否存影响公司收回投资不利因素? 来源:资本邦

2月11日,资本邦讯,日出东方(603366.SH)发布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到期无法收回等事项的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根据公告,公司于2017年3月以自有资金5000万元认购了首誉光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人)发行的首誉光控-瑞丰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资管计划)份额,并通过深圳市远致富海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远致富海)最终投出。

上交所要求日出东方结合前期合同条款,补充披露:(1)公司与资产管理人、远致富海及相关方分别就到期期限、投资决策方式、投资收益等具体约定情况;(2)资产管理人、远致富海当前的运营管理情况,以及最终投资标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是否存在影响公司收回投资的不利因素,并提示相关风险。

1.1公司与资产管理人、远致富海及相关方分别就到期期限、投资决策方式、投资收益等具体约定情况

日出东方回复:

1.1.1根据公司与资产管理人签署的《首誉光控-瑞丰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关于到期期限、投资决策方式、投资收益方面的约定如下:

1.1.1.1到期期限

资管计划存续期限为计划成立之日起至终止日的期间,即标的资产的合伙期限自2014年12月24日起的5年,如资管计划投资的有限合伙企业提前终止或延期的,投资终止日对应提前终止或延期。

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或延长部分或全部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存续期,进而提前或延期终止计划,并以网站公告形式通知全体资产委托人。

1.1.1.2投资决策方式

根据公司与资产管理人签署的《首誉光控-瑞丰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因该资产管理计划为专项资管计划,关于资管计划的投资标的已明确载明于管理合同中,即本计划项下委托财产将用于溢价受让原由盈驰1号认缴5000万元出资额对应的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份额及其对应权利,并通过该有限合伙企业最终投资于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合同的签署,即视同委托人认可资管计划的专项投资标的,并约定了费用、收益、管理、退出等条款。

1.1.1.3投资收益

根据资管合同的约定,本计划不设预期收益率,不承诺收益本金不受损失。本计划仅以收到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分配金额为限向全体委托人进行分配,不对可分配金额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不对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投资管理情况作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

对于实际收益未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况,管理人不参与收益分配;超过业绩比较基准,资产管理人在按照资管合同约定在扣除资产管理本身应纳相关税费、资产管理人的固定管理费、托管人管理费、和其他合理费用及委托人本金、按照业绩比较基准分配的收益后的剩余部分(如有),分配剩余部分的20%作为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1.1.2根据首誉光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远致富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签署的《深圳远致富海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关于到期期限、投资决策方式、投资收益方面的约定如下:

1.1.2.1到期期限

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19年12月24日止。合伙期限届满,根据合伙企业经营情况,需要延长合伙期限的,需经合伙人会议同意。

1.1.2.2投资决策方式

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之投资目的为投资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合伙企业的全部现金资产只能进行闲置资金增值投资,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主动投资于不动产或其它固定资产。

未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内不得举借债务、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1.1.2.3投资收益

当合伙人年均投资收益率小于8%时,按合伙人实缴比例分配;当合伙人年均投资收益等于或大于8%但小于8.89%时,优先按合伙人实缴比例分配至年均投资收益率8%,剩余可分配收益由两名普通合伙人平均分配;当合伙人的年均投资收益率等于或大于8.89%时,扣除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总额后的全部收益,按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合伙人分配所得的收益的10%平均分配给两名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的亏损由合伙人按照持有份额比例共同分担。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上交所要求日出东方全面核查委托理财到期无法收回的原因,说明公司内控及风控制度是否存在缺陷,执行是否有效

日出东方回复:

3.2.1委托理财到期无法收回的原因

3.2.1.1若水彤云影视基金

公司于2013年10月以自有资金1,000万元出资与北京若水彤云影视有限公司共同从事影视投资业务,合资期限为3+1年。截至2017年10月8日,已到期,若水彤云未按合同支付本金1,000万及利息90万,出现减值迹象。公司于合同到期日后即开展催收工作,数次赴若水彤云公司交涉及查看账册,至2017年年报披露日止,无任何可收回迹象,公司于2017年度财务报告中对该项投资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公司与2019年5月27日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2019年12月31日,北京市仲裁委员会裁决(1)北京若水彤云文化创新产业有限公司向公司返还优先级投资本金500万元、收益135万元;(2)北京若水彤云文化创新产业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优先级投资本金 500 万元在投资期届满后的逾期未返还的损失,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的标准计算,自2017年10月18日起至优先级投资款本金500万元返还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5月17日为71.14万元。公司正依据仲裁裁决书向北京若水彤云文化创新产业有限公司要求按裁决内容归还投资本金、收益及支付相关款项。

3.2.1.2中云当代一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帅康电气于2017年10月以自有资金认购了3,000万元私募基金份额,投资期限为2017年10月至2019年4月。

2018年3月,帅康电气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赎回所投资款项,基金管理人承诺在2018年6月26日兑付本金和利息,但到期未能兑付。后经了解,中云基金实际控制人毛浩鹏在2018年3月份被上海浦东经侦大队以涉嫌非法吸储执行刑事拘留,公司另一涉案人员王丽丽在押,喻望龙取保候审,中云基金目前已停业。

管理层基于当时的案件进展,对该笔投资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1000万元。

日出东方称,2018年8月3日,帅康电气以厦门当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当代文化发展文化有限公司、鹰潭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春芳、王书同为被告向浙江省余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五被告基于债务承担和担保归还帅康电气基金投资款本金3000万元并支付利息。余姚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案件直接关联人上海中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云基金”)涉嫌刑事犯罪,上海浦东公安局已经立案侦查,故认为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涉嫌经济犯罪,裁定驳回帅康电气的起诉。帅康电气不服一审裁定,依法于2019年3月1日向宁波中院提起上诉,宁波中院受理后经开庭审理,维持了一审裁定。公司于2018年度财务报告中对该笔投资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公司后续将紧密跟踪案件进展情况,尽最大可能减少投资损失。

3.2.1.3财通基金玉泉成功1号资产管理计划

投资本金5,000万元,初始投资日2016年9月9日,基金投资对象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固定收益品种。因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定增股票受减持新规影响,不能于专户约定的到期日完全变现,导致该项资产管理计划需按合同约定自动延期至资产管理计划下的资产全部变现之日。2018年5月7日,公司申请赎回,2018年5月14日,财通基金-玉泉成功1号资产管理计划执行清算,公司收到赎回款39,451,791.63元,对应赎回的本金账面价值44,831,581.40元,亏损5,379,789.77元。基金持有的44万股相关公司的股票因受减持新规影响,不能于专户约定的到期日完全变现。现公司将根据二级市场股价情况,择机减持变现。

日出东方 资产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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