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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股权收购补充协议等信息未及时披露,美盈森收监管函 来源:资本邦
11月12日,资本邦讯,美盈森(002303.SZ)发布深交所下发的监管函。
监管函显示,经查明,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盈森”)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3年10月25日,美盈森与西藏新天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欧阳宣及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之彩”)签订《关于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约定欧阳宣在收到转让款后,应使用不少于人民币3,500万元购买美盈森股票。此后,美盈森控股股东兼实际控制人王海鹏与欧阳宣又签订了《关于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欧阳宣在规定的持股期届满后通过二级市场出售其所持股票若为盈利,则盈利的50%由美盈森所有;若为亏损,在金之彩达成业绩承诺的情况下,亏损由王海鹏承担,否则由欧阳宣自行承担。2016年,在美盈森与欧阳宣等人的仲裁纠纷中,美盈森将该《补充协议》作为证据材料提交给仲裁委,表明在该时点美盈森已知悉该《补充协议》,但直至2018年3月30日,美盈森才在2017年度报告中披露该《补充协议》。
深交所称,美盈森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美盈森控股股东兼实际控制人王海鹏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的规定,对美盈森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图片来源:123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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