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公开谴责*ST大控及有关责任人

上交所公开谴责*ST大控及有关责任人
2019年10月23日 17:22 证券时报

原标题:上交所公开谴责*ST大控(维权)及有关责任人 来源:证券时报

上交所在日常信息披露监管中发现,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大控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违规事项,并召开纪律处分委员会,作出了纪律处分决定。

经查明,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2019年1月30日,*ST大控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约-2.34至-2.81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出现亏损。

2019年4月2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由于对中小投资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对外担保逾期及涉及诉讼事项需计提预计负债等原因,预计2018年年度实现净利润为-14.80至-15.80亿元。2019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2018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为-15.65亿元。2018年经审计的实际净利润与2019年1月预告业绩出现重大差异,实际业绩与预告业绩下限差异达到457%。

年度业绩预告属于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大敏感信息,公司理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根据会计准则对年度业绩进行客观、谨慎的估计,并就不确定性事项进行针对性风险提示。公司业绩预告与实际业绩出现重大差异,应当及时予以更正,但业绩预告更正公告迟至4月2日才予以披露。同时,公司在业绩预告中未就对外担保逾期事项及其他涉及诉讼事项计提预计负债进行风险提示,业绩预告风险提示不充分、不完整,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6条、第11.3.3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梁军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刘俊余作为公司经营管理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责任人,财务总监徐振东作为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兰书先作为公司财务会计事项主要监督人员,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规定,上交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梁军、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刘俊余、财务总监徐振东、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兰书先予以公开谴责。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并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ST大控 上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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