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10月11日,近日,基金曝光台收到客户对于嘉实元和清盘的投诉,觉得处置不当,与客户沟通获悉,目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驳回投资人的起诉,当事人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0月8日,投资人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嘉实基金应证监局要求给客户致电,对于客户提出的看审计报告及法律文书,表示1-2天给回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起诉 有权申请仲裁
根据《民事裁定书》,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属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根据相关合同约定,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当事人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法院裁定驳回投资人的起诉。
根据《民事裁定书》,作为原告的投资人诉求包括了请求确认嘉实基金、工商银行二被告违反基金管理人义务和基金托管人义务,未履行法定程序处置基金资产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法律行为无效等。
嘉实基金、工商银行提出异议,认为三方系《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第二十一部分约定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通过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本案系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依据上述约定,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本案。”
嘉实基金、工商银行应履行信披义务 投资人继续上诉
据该案代理律师北京嘉传律师事务所陈文昌表示,嘉实基金、工商银行对于嘉实元和增资50亿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处置,属于重大事项。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有信息披露义务,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并按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公开程序处置基金重大资产。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优先为原则,保障投资人法定的知情权、监督权、表决权等。
对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驳回起诉,10月8日,投资人已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以个案形式,有投资人在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也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9月5日该院已受理了此案,案由为证券投资基金权利确认纠纷,现在法院还未确定开庭时间。
责任编辑:石秀珍 SF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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