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多项违法事实:*ST新亿被罚60万 董事长被10年市场禁入

存在多项违法事实:*ST新亿被罚60万 董事长被10年市场禁入
2021年06月29日 15:30 新浪财经

投资研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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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9日,新疆证监局披露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雷刚、黄伟、庞建东、刘鹏、李勇、陶维平、程兴平、刘名旭、郑明、宋小刚、李季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重大债务未披露事项

  2015年12月7日*ST新亿(维权)因破产重整事项停牌。2015年12月11日,*ST新亿公告了《重整计划》(草案),公告中确认的负债总额为23.07亿元,并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上述负债金额与公司在2014年年度报告以及2015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负债金额存在重大差异,其中包含对许长奎、陈晓东、宗雷鸣、天津市力源祥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力源祥)、天津市创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创捷)5笔法院裁定债务,合计金额8亿元。上述5笔债务按照2005年《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等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应在临时报告及2010年至2014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公司未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雷刚2003年5月担任重庆四维董事,2007年2月担任重庆四维董事长,直至2010年12月离职,涉案5笔大额未披露债务中4笔发生于雷刚任职的2010年6月至10月期间。分别为:2010年6月25日,陈晓东与重庆四维签订借款协议,并于2010年6月28日向重庆四维转入1亿元;2010年6月28日,宗雷鸣与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成城)签订借款合同提供借款1亿元,重庆四维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2010年7月2日,天津力源祥与重庆四维等五个主体签订了联合借款合同提供借款7000万元;2010年10月12日,天津创捷与重庆四维等五个主体签订了联合借款合同提供借款4580万元。雷刚时任重庆四维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是重庆四维主要负责人。雷刚未能勤勉尽责,导致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对上述债务进行信息披露应承担主要责任。

  二、关联交易未披露事项

  (一)*ST新亿与新疆万水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万水源)、和田县万水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和田万水源)、民丰县万水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丰万水源)、上海源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源迪,现已更名为上海迪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快成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快成达)之间构成关联关系

  *ST新亿、新疆万水源、和田万水源、民丰万水源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黄伟,根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四)的规定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0.1.3条的规定,新疆万水源、和田万水源、民丰万水源是*ST新亿的关联法人。

  上海源迪是*ST新亿的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占*ST新亿总股本的9.6%。根据2013年《公司法》第216条(四)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0.1.3条的规定,上海源迪是*ST新亿的关联法人。

  2016年,深圳快成达与新疆万水源、民丰万水源发生多笔资金往来,并由*ST新亿监事李勇代理深圳快成达向新疆天山农商行申请贷款,崔强为深圳快成达时任法定代表人,且为*ST新亿控股股东新疆万源汇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源汇金)的间接股东。综合上述事实,根据2013年《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0.1.3条、第10.1.5条的规定,深圳快成达是*ST新亿的关联法人,崔强是*ST新亿的关联自然人。

  (二)*ST新亿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1.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

  2016年1月25日,*ST新亿与上海聚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聚赫)签订电解铜采购合同,并于2016年1月28日至2月1日支付预付款5950万元。2016年2月2日,上海聚赫通过多个主体将5949万元最终转至新疆万水源、民丰万水源。新疆万水源、民丰万水源合计占用*ST新亿资金5949万元。

  2016年1月12日,乌鲁木齐震北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北商贸)以其与上海源迪签署的借款合同为由,向中信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对上海源迪开具2亿元3个月期银行承兑汇票,经票据公司贴现后,其中1.47亿元由上海源迪用于支付*ST新亿重整投资款,经办人刘鹏。2016年4月11日该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转银行贷款。2016年4月1日至8日,*ST新亿与震北商贸签订3份电解铜采购合同,并于2016年4月12日支付预付款1.38亿元,用于支付震北商贸向中信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的贷款2亿元。*ST新亿通过预付款形式支付给震北商贸的1.38亿元货款,实质是为上海源迪归还其重整投资借款,构成上海源迪占用*ST新亿资金1.38亿元。

  2016年1月11日,深圳市华嘉通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华嘉通)向万源汇金转账3亿元,万源汇金以此支付对*ST新亿的重整投资款。2017年2月至3月,*ST新亿分别与天津市启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启运)、日照紫峰货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紫峰)、天津中宇乾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宇乾坤)签订采购合同,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预付款3亿元,经多家公司贴现后,最终2.965亿元转至深圳华嘉通。上述交易*ST新亿通过支付采购预付款的形式转至深圳华嘉通,实质是为万源汇金归还其重整投资借款,构成万源汇金占用*ST新亿资金2.965亿元。

  2017年5月16日,*ST新亿全资子公司新疆亿源汇金商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亿源汇金)与乌鲁木齐鹏程旭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程旭工贸)签订铝合金门窗采购合同,2017年5月24日,亿源汇金向鹏程旭工贸支付预付款2.8亿元。2017年5月24至25日,鹏程旭工贸向深圳快成达划转资金2.8亿元。深圳快成达占用*ST新亿资金2.8亿元。

  2017年5月16日,*ST新亿与新疆中酒时代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酒时代)签订红酒采购合同,2017年6月19日签订借款合同。2017年5月24日至7月20日,*ST新亿通过预付款和借款的形式向中酒时代转账8043万元。中酒时代将部分款项转至中酒时代实际控制人陶旭,后转至李旭珍(黄伟配偶)1050.94万元、李勇1001万元、崔强1050.94万元、新疆万水源1480万元。李旭珍、李勇、崔强、新疆万水源合计占用*ST新亿资金4582.88万元。

  2.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2016年5月15日,深圳快成达与深圳乾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电子芯片购销合同。同月,深圳快成达以上述购销合同为由向新疆天山农商行申请3.132亿元为期一年的银行贷款。*ST新亿未按照规定履行公章使用审批流程,在未依法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情况下,向新疆天山农商行提交了一份盖有*ST新亿公章及黄伟、庞建东签字的《董事会决议》(2016年5月19日),并出具了一份盖有*ST新亿公章及黄伟、庞建东、李旭珍、崔强签字的《不可撤销担保书》,以*ST新亿在新疆天山农商行的两笔定期存单(金额3.48亿元)为上述贷款提供质押担保。

  上述涉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及担保金额共113,301.88万元。其中:*ST新亿2016年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担保金额合计51,069.00万元,占*ST新亿2015年年报经审计净资产60,480.11万元的84.44%;*ST新亿2017年关联交易金额合计62,232.88万元,占*ST新亿2016年年报经审计净资产61,550.46万元的101.11%。上述关联交易和担保,均属于应披露的交易和担保,*ST新亿未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0.2.4条、第10.2.6条规定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规定及时履行临时报告义务,亦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五)款、第六十六条第(六)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二)款的规定。

  (三)*ST新亿2016年半年报和年报、2017年半年报和年报签署情况

  2016年半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人员为黄伟、庞建东、李勇、陶维平、刘名旭、宋小刚、李季鹏。

  2016年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人员为黄伟、庞建东、刘鹏、李勇、陶维平、程兴平、刘名旭、郑明。

  2017年半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人员为黄伟、庞建东、刘鹏、李勇、陶维平、程兴平、郑明。

  2017年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人员为黄伟、庞建东、刘鹏、李勇、陶维平、程兴平。

  以上事实有法院裁定,*ST新亿公告,相关人员问询笔录,*ST新亿出具的相关说明,相关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合同及账户资金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新疆证监局认为,*ST新亿未在临时报告、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债务、重大担保及关联交易,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对*ST新亿的上述违法行为,雷刚、黄伟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庞建东、刘鹏、李勇、陶维平、程兴平、刘名旭、郑明、宋小刚、李季鹏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

  一、责令*ST新亿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黄伟给予警告,并处罚款90万元,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

  三、对雷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

  四、对庞建东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

  五、对刘鹏、李勇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万元;

  六、对陶维平、程兴平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七、对刘名旭、郑明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八、对宋小刚、李季鹏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同日, 新疆证监局还披露对黄伟、庞建东、刘鹏、 李勇的市场禁入决定书。

  新疆证监局认为,*ST新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勤勉尽责,未及时发现*ST新亿未在临时报告、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担保及关联交易,不能保证临时公告、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对*ST新亿的上述违法行为,黄伟作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指使签署的购销合同无商业实质,涉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及担保金额共11.33亿元,违法情节较为严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庞建东、刘鹏、李勇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知悉重大关联交易情况,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新疆证监局认为,黄伟、庞建东、刘鹏和李勇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对黄伟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庞建东、刘鹏和李勇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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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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