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审众环审计粤泰股份时违规 被出具警示函

中审众环审计粤泰股份时违规 被出具警示函
2020年01月03日 18:43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1月2日,广东证监局披露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吴杰、陈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证监局对中审众环、吴杰、陈刚执业的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泰股份或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发现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对整个测试期间进行测试。在对粤泰股份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执行控制测试程序时,对2018年12月的运行有效性只运用了询问一种方法进行测试。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十六条的规定。

  二、未就识别的控制缺陷与企业沟通。在审计过程中,未就审计中发现的粤泰股份委托其他公司办理代收代付款项和租金未按合同约定收取的内部控制缺陷问题,与公司沟通。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三、未取得经审计对象签署的书面声明。完成粤泰股份2018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后,未取得经公司签署的书面声明。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四、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在粤泰股份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存在存货监盘程序缺失、营业收入细节测试不全面和股权投资交易资料等审计证据不完整等问题,未能就相关认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形成审计结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五、审计工作底稿记录不完整。在对粤泰股份采购与付款的内部控制执行穿行测试程序时,发现部分证据中记录的时间与业务实际发生的时间不一致,未在工作底稿中记录作出的职业判断。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吴杰、陈刚作为上述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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