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驾贡酒前职工监事违法买卖股票 被罚3万元

迎驾贡酒前职工监事违法买卖股票 被罚3万元
2019年09月02日 18:13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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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8月30日,安徽证监局披露对迎驾贡酒前职工监事高玲违法买卖迎驾贡酒股票案的处罚决定。

  经查明,高玲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4年9月15日至2017年9月6日,高玲担任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职工监事。

  高玲在担任“迎驾贡酒”监事期间,操作“高玲”证券账户多次买卖“迎驾贡酒”股票,买卖行为间隔均短于6个月,累计买入8800股,累计卖出7800股。

  2017年9月7日至2017年11月6日期间(卸任公司监事职务后半年内),高玲操作“高玲”账户交易“迎驾贡酒”股票,累计买入1000股,累计卖出2000股。 

  上述事实有《关于推选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的通报》、劳动合同、证券账户资料、账户交易流水、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

  基于上述事实,高玲在担任“迎驾贡酒”监事期间,应当遵守《证券法》有关上市公司监事买卖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其多次买卖“迎驾贡酒”股票,买卖行为间隔短于6个月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构成短线交易;高玲在卸任监事职务后六个月内卖出“迎驾贡酒”的行为,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及《证券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构成限制期买卖。

  安徽证监局认为,高玲在上述行为发生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上缴相关收益。其卸任监事后限制期内的相关卖出行为主要为前期短线交易的延续,且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于高玲限制期买卖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高玲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罚款。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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