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煤股份司磅员与他人合谋虚报重量 分成获利60余万

平煤股份司磅员与他人合谋虚报重量 分成获利60余万
2019年08月05日 16:19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职务侵占罪判决书显示,一贸易物资公司业务员受公司领导指示与平煤股份田庄选煤厂的司磅员合谋,利用虚报吨数的方式侵占平煤股份的煤泥。司磅员称前后共收取好处费60余万元。

  根据判决书显示,2011年至2013年期间,河南省宇洋贸易物资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张某某,受永利实业集团经理蔡某1(另案处理)、永利实业集团会计蔡某2(另案处理)的指使,与平煤股份田庄选煤厂购销部原煤组司磅员李某某(已判决)合谋,通过利用李某某司磅员的职务之便,在宇洋物资购买煤泥的司磅过程中,采用手动调地磅、使用地磅遥控器调整地磅吨数、车轮“下磅”等多种作弊手法,减少过磅称重重量,共同侵占田庄选煤厂的煤泥。

  根据天眼查相关资料及判决书中资料显示,张某某所在的河南省宇洋贸易物资有限公司的法人为蔡某2,蔡某2同时为永利实业集团的会计。

  在此期间,张某某在宇洋物资报销装卸费等会计名目支出现金42万元,在每次购买煤泥后按照侵占煤泥的数量及事先约定的比例,向李某某支付了42万元人民币的煤泥分成。

  李某某在证词中表示,蔡某1的公司大概给予了自己好处费有60多万,有时通过银行转账直接打款到自己的账户上,有时通过业务员张某某直接给自己现金。

  而张某某在供词中则称,蔡某1告诉自己可以利用洗煤厂司磅员,通过虚报吨数来多拉些没,随后自己把李某某介绍给了蔡某1,至于如何虚报的自己不清楚,自己也没有给过李某某现金,只听说过蔡某1通过银行转账给予李某某好处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与李某某构成侵占田庄选煤厂资产的共犯,因此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两年。(云谈/文)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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