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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出新规!影响20万亿银行理财!自此银行理财可投A股,首批批筹名单快来了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终于落地。
12月2日,银保监会一反常态在周末晚间发布重要政策文件——《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意味着目前已超20万亿规模的银行理财市场正式进入独立子公司运作时代。
相比于10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办法》绝大部分条款并未作显著修改,只是在以下几方面稍有变动:
1、在股权管理方面,在鼓励各类股东长期持有理财子公司股权、保持股权结构稳定的同时,为理财子公司下一步引入境内外专业机构、更好落实银行业对外开放举措预留空间。
2、在自有资金投资方面,参照同类资管机构监管制度,适度放宽自有资金使用范围,允许理财子公司在严格遵守风险管理要求前提下,将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
3、在内控隔离和交易管控方面,参照同类资管机构监管制度,在投资管理与交易执行职能相分离、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和异常交易监控机制、对理财产品的同向和反向交易进行管控,以及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方面进一步细化了监管要求。
同时,除《办法》外,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透露,已着手制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和流动性管理等配套监管制度。
再次明确理财产品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
《办法》对理财子公司在业务范围、股东资格、准入条件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如在业务范围方面,主要为发行公募理财产品、发行私募理财产品、理财顾问和咨询等,不允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在股东资格和股权结构方面,理财子公司应当由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业银行作为控股股东发起设立;股权结构上可以由商业银行全资设立,也可以与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理财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还表示,鼓励商业银行吸引境外成熟优秀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引入国际先进的专业经验和管理机制。
在法律关系上,银保监会方面明确,商业银行和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明确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自有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不能进行债权债务抵销。同时,要求商业银行和银行理财子公司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在“卖者有责”的基础上实现“买者自负”,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此外,在风险管理方面,《办法》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要求理财子公司按照理财产品管理费收入10%计提风险准备金;要求理财子公司遵守净资本、流动性管理等相关要求,具体规则另行制定等。
银行筹备理财子公司进度不一
实际上,《办法》的正式出台只是靴子落地,目前包括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部分城商行在内的近20家银行以发布发起设立理财子公司的公告,可以说,成立理财子公司将是未来银行理财运作的主流模式,这也符合国际趋势。
券商中国记者从多位银行资管部人士了解到,目前各家银行对成立理财子公司的准备进度不一。有的股份行已经把子公司组织架构等公司组建方案准备充分,但大行进展则相对较慢,目前仅是宣布了成立理财子公司的计划,但内部筹备成立等相关准备工作则在初步阶段,进展不大。
北京一股份行资管部人士预计,随着《办法》的正式落地,监管部门很快将会公布第一批批筹名单,国有大行尽管发布成立理财子公司公告较晚,但很有可能是在第一批批筹名单中。
根据《办法》,银行理财子公司机构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筹建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由作为控股股东的商业银行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申请,由银保监会按程序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保监会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此外,银保监会方面要求,商业银行通过子公司展业后,银行自身不再开展理财业务(继续处置存量理财产品除外)。
更多就业岗位,更高薪酬激励
理财子公司的成立,对于金融业从业者来说,无疑是又提供了不少就业岗位。一国有大行资管部人士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现在国有大行、股份行资管部的人员编制大概在100-300左右(工行因为理财规模巨大,资管部人数超过300人,招行资管部的人数也近300人),参照基金公司的人员配置,预计大部分股份行成立理财子公司后,随着业务规模的增加,人员配置会在300-500左右。另有资深银行理财人士透露,工行理财子公司的人员配置规模预计会在1000人左右。
至于在薪酬方面,不少银行资管部人士反映,理财子公司成立后,预计薪酬激励机制相比于总行部门会更加市场化,但国有大行理财子公司的薪酬待遇与市场水平横向对比看,可能还是会有差距。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尽管国有大行已宣布发起设立理财子公司,但不少大行仍会在总行层面保留资管部,以协调理财子公司与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合作,理财子公司负责理财经营,资管部门负责整体管理。
“总行层面仍保留资管部主要还是为了处置存量理财产品,但也有一个原因是,资管部的人员担心成立子公司后无法向以前那样享受顺畅的总行资源调配,担心子公司的‘地位’不如总行一级部门。”上述自身银行理财人士称,但理财子公司是大势所趋,2020年的过渡期到期后,总行层面再保留资管部就无太多意义,这只会是个过渡期的安排。
监管部门或将“出手”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
监管部门为鼓励银行以理财子公司的方式运作银行理财业务,以“理财新规”为基础,根据子公司特点对部分规定进行适当调整,相当于提供了诸多有利的政策优势。相比于理财细则,《办法》对理财子公司来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利好:
1、监管不设置理财销售起点硬性要求,银行自行设置;
2、扩大销售渠道和理财投资合作机构范围;理财新规中规定,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和投资顾问为持牌金融机构。相比之下,理财子公司可将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纳入理财投资合作机构范围,此举将利于扩大理财产品的销售渠道;
3、不强制要求个人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在银行营业网点进行面签,可通过网上面签;
4、允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
5、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可直接投资股票;
6、放松非标债权投资限额管理;理财子公司独立经营理财业务后,根据理财子公司特点,仅要求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
上述政策被市场认为直接利好银行理财子公司发展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大爆发。
湖南三湘银行资深研究员谭松珩称,不设置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金额是大杀器,意味着现金管理类产品可以1元起卖,加上银行能给现金管理类/货币基金垫资,意味着这个品种的优势被无限扩大,银行理财子公司要转型,先做现金管理类产品是最优路径。
代销渠道的放松和首次购买理财不需要面签则被看作是利好产品的线上销售,这恰好也契合“类货基”现金管理类产品的特点。
实际上,自资管新规发布实施后,银行的“类货基”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迎来大爆发。
“相比于货币基金,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的优势在于T+0赎回规模限制少,目前的收益率又普遍高于货币基金,有的银行此类产品的年化收益率能高过余额宝等货币基金100bp。”上述大行资管部人士称。
“银行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更广,银行间市场的产品基本没有太多投资限制,相比之下,货币基金在投资范围、投资集中度、流动性管理等方面的监管要求更高。”上述资深银行理财人士称。
近一两年来,针对货基的各项监管措施,如约束T+0快速赎回、限制使用摊余成本法估值,以及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已成为勒住货基狂飙突进的缰绳。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即便没有来自银行类货基理财产品的潜在冲击,上述约束措施也会导致货基高增长态势告一段落。
在估值方法方面,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要求,基金管理人新设货基,拟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基金总份额50%的,不得采用摊余成本法对基金持有的组合资产进行会计核算,或者80%以上的基金资产需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同一家基金公司采用摊余成本法核算的货基月末规模合计不得超过公司风险准备金月末余额的200倍。
不过,银行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大爆发也引发了一些热议,有声音认为存在与货币基金监管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据券商中国记者了解,监管部门也注意到了这一问题,下一步或将研究出台规范“类货基”现金管理类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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